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卿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2,768元,應繳裁判費1萬3,771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