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吳東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6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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