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興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所犯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興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9、至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另二裁判以上數罪,應併合處罰者,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該數罪中之部分罪刑,業已執行完畢,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自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6年8月22日)前所為,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則係於附表編號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5日)前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9、至二部分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該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9、至所示各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就附表編號1至9、至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宣告刑雖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前揭說明,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附表:受刑人陳嘉興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不含沒收)│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4月9日│105年7月3日│105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19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8│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8│││││號、第99號、106年度毒│號、第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58號│偵字第125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虎簡字第171號│106年度訴字第633號│106年度訴字第6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虎簡字第171號│106年度訴字第633號│106年度訴字第63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22日│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7月5日(聲請書│106年6月10日│106年5月16日│││誤載為105年7月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8│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8│106年度毒偵字第955號││││號、第99號、106年度毒│號、第99號、106年度毒│、第1329號││││偵字第1258號│偵字第125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33號│106年度訴字第633號│106年度訴字第610號、││實││││第619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33號│106年度訴字第633號│106年度訴字第610號、││決││││第619號││├────┼───────────┼───────────┼───────────┤││確定日期│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8日│└────┴────┴───────────┴───────────┴───────────┘┌─────────┬───────────┬───────────┬───────────┐│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106年5月25日│106年8月5日│106年2月1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5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897號│106年度偵字第6472號、││││、第1329號││第5381號、第5382號、59││││││82號、第5983號、第647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10號、│107年度訴字第10號│107年度訴字第23號││實││第619號││││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30日│107年2月27日│107年8月1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10號、│107年度訴字第10號│107年度訴字第23號││決││第619號││││├────┼───────────┼───────────┼───────────┤││確定日期│106年11月28日│107年3月19日│107年9月3日│└────┴────┴───────────┴───────────┴───────────┘┌─────────┬───────────┬───────────┬───────────┐│編號││││├─────────┼───────────┼───────────┼───────────┤│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不含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9月25日│106年12月13日│107年2月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92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7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79號│││││、第799號│、第79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07號│107年度訴字第413號│107年度訴字第4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07號│107年度訴字第413號│107年度訴字第413號││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5日│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編號││││├─────────┼───────────┼───────────┼───────────┤│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第1項│款│款、第3款│├─────────┼───────────┼───────────┼───────────┤│犯罪日期│107年1月15日│106年12月8日│107年1月2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965號│107年度偵字第1299號、│107年度偵字第2728號│││││107年度偵字第199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15號│107年度易字第836號│107年度易字第10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1日│107年11月30日│108年1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15號│107年度易字第836號│107年度易字第1017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12月24日│108年2月25日│├────┴────┼───────────┴───────────┴───────────┤│備註│⒈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106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⒉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⒊編號6、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10號、第6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⒋編號11、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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