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恩慈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俊言 被告 陳弘洲 即全家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30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3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