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潘宜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儀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各筆金額(金額合計340,000元),暨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應為400,000元【計算式:60,000元+340,000元=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