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原交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原交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尚鼎(原名李國鼎)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1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