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9號原告 江心潔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被告 楊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原告民國109年度薪資所得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告並應於文到7日內,就被告110年10月6日民事答辯狀內容暨所附書證,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