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90號
108年度訴字第876號109年度訴字第183號109年度訴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稷豪選任辯護人王品懿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555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5290號、108年度偵字第7407號、第7965號),暨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4710號、第6629號、第7056號、第74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除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外)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蔡稷豪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九所示之刑;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Sony廠牌行動電話貳支、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Samsung廠牌平板電腦壹臺、D-Link廠牌行動WI-FI分享器壹臺、網路帳號及門號筆記貳本,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九「應沒收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蔡稷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分別於民國106年2月至108年8月間,在FACEBOOK(以下簡稱FB)之粉絲專頁「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請聯Line」、「電信/門號/小額付費換現金」、個人暱稱「YungXiao
Mei」、「 游捷閔 」、「王 裕安 」、「 洪家偉 」、「 洪家昌 」、「 曾俊呈 」、「 陳韋均 」、「 林冠羽 」、「 陳華宗 」、「 許家維 」、「 黃彥彥 」、「 張浩然 」、「 吳誠隆 」、「許 翔凱 」、「 謝翔凱 」、「 吳承鑫 」,及在借貸網站:「9597借錢網」、「易借網」、「5197快借網」、「517易借網」、「517借錢網」、「9297借錢網」、「快借網」、「CASH借錢網」等網站,公開刊登「小額換現金等文字」,嗣附表編號1至119所示之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19所示之日上網瀏覽後,各隨即加入附表編號1至119所示之暱稱「cash52880」、「kissme8558」、「cash5280」、「0000000000」、「ww67556」、「0000000000」、「sss1797」、「cash99118」、「陳」、「qwe99788」、「專業」、「陳
SIR」、「陳先生」、「YES8800」、「綠茶」、「洪家偉」、「吳」等LINE帳號,及詐騙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與蔡稷豪聯繫,誤信蔡稷豪確有出價收購遊戲點數(如MyCard【 智冠 】、GASH【遊戲橘子】、17直播、老子有錢、捕魚達人等)或其他電信小額消費之真意而陷於錯誤,遂依蔡稷豪指示,提供如附表1至119所示手機門號購買儲值價額點數予蔡稷豪(詳如附表編號1至119所示詐騙內容摘要),事後均遲未收到對應價款,始知受騙,報警處理。嗣經檢察官於108年8月29日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至蔡稷豪位於雲林縣○○鎮○○路○號6樓之6住處搜索,並扣得蔡稷豪所有之行動電話4支(IphoneXS,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SonyXperiaG3226,序號:
000000000000000;SonyXperia,序號:00000000000000
0;Oppo,序號:000000000000000)、平板電腦1支(SamsungSM-T3777,序號:000000000000000)、行動WI-FI分享器1支(D-Link:DWR-932,序號:000000000000000)、網路帳號及門號筆記2本及門號卡匣18片等物,始悉上情。
二、蔡稷豪於106年10月10日上午10時許,因詐欺 邱泰然 (即附表編號79),而取得邱泰然之行動電話門號、彰化商業銀行帳號、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竟基於偽造準文書並加以行使之犯意,未經邱泰然之同意或授權,於106年10月10日上午10時至下午2時間某時許,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 歐付寶 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付寶)網站後,冒用邱泰然名義,輸入其姓名、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偽造足以為表示申請者為邱泰然之電磁紀錄,再傳送予歐付寶註冊會員而取得該帳號(會員編號:0000000,會員暱稱: 林靖庭 )。
三、蔡稷豪前透過網路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 趙悄甯 (原名 趙筠鈺 )之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 林家伃 之行動電話門號,復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未經趙悄甯之同意或授權,逕於106年10月21日凌晨1時許,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歐付寶網站後,冒用趙悄甯名義,輸入其原名趙筠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林家伃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而偽造足以為表示申請者為趙悄甯之電磁紀錄,再即傳送予歐付寶註冊會員而取得該帳號(會員編號:0000000,會員暱稱:趙筠鈺)。
四、案經 林雅正高鈺雯夏柔雲王啟樺吳忠成黃竣傑邱億文陳昱志林家愷張芝維張崇祈鄭宇軒張景華康良安宋漢龍吳信緯張雅茹姚清文楊智聰戴志翔呂暉芃洪芷緹洪孟煌陳思潔陳清淞林竣逸林德瑋張加恩黃瓊瓔張峻維周浚豪孫啟紘陳冠璋黃一哲余嘉佑陳慈巖藍文婕陳柏華許睿家安程申許竣堯溫晏嘉阮盈陳秀蓮張旖庭陳雨利林崇賢吳賢彥林弘傑林宸緯李宗原洪誌偉黃順吉孫文選林祐凱黃威翔蔡進平李志學周智鈞林孟緯黃國倉曾淑蘋黃湘博許祐嘉賈承凱周家莆朱建鴻莊詠迪吳宗倫張雅晴吳青洋莊子懿王嘉芬 、邱泰然、 劉宗翰蕭牧安蔡佩芳黃偉庭陳瑞彬陳冠章田敏慧馬筠筑 告訴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移送; 林志 宏告訴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 王裕安文禹森吳康浚黎亭妤黃昱齊王本柔洪嘉懋陳冠瑾韓宗翰張凱嘉彭彥欽傅國豪何泳達潘冠榮王子軒詹鈞皓張辰 全、 吳紹群游清瑋藍云岑倪嘉雯楊芝庭余宗霖詹秉祥李培維吳果瑟李家盛黃羽婕 告訴暨雲林縣警察局移送; 莊協誌 及趙悄甯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蔡稷豪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下列證人或告訴人警詢、偵訊之證述相符,並有以下書證、物證足以佐證,是以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合,應可採信。
【人證部分:附表編號1至87】
⒈告訴人林雅正於108年6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0頁至第27頁)。
⒉告訴人高鈺雯於108年6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4頁至第36頁)。
⒊告訴人夏柔雲於108年6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5頁至第47頁)。
⒋告訴人王啟樺於108年6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2頁至第63頁)。
⒌告訴人吳忠成於108年4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4頁至第76頁)。
⒍告訴人黃竣傑於108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3頁至第84頁)。
⒎告訴人邱億文於108年3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3頁至第94頁)。
⒏告訴人陳昱志於108年3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02頁至第105頁)。
⒐告訴人林家愷於108年3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
⒑證人即告訴人張芝維筆錄
①證人即告訴人於108年3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42頁至第143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張芝維於108年8月26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555號卷一第165頁至第166頁、結文第167頁)。
⒒告訴人鄭宇軒於108年2月19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56頁至第158頁)。
⒓告訴人張景華於108年2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68頁至第169頁)。
⒔告訴人康良安於108年2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78頁至第180頁)。
⒕告訴人宋漢龍於108年3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92頁至第194頁)。
⒖告訴人吳信緯於108年1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05頁至第207頁)。
⒗被害人 梁金蘭 於108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16頁至第217頁)。
⒘告訴人姚清文於107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24頁至第226頁)。
⒙告訴人楊智聰於107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40頁至第241頁)。
⒚被害人 許世豪 於107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52頁至第253頁)。
⒛告訴人戴志翔於108年1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66頁至第268頁)。
告訴人呂暉芃於107年12月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279頁至第280頁)。
告訴人洪芷緹於107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00頁至第302頁)。
告訴人洪孟煌筆錄
①告訴人洪孟煌於107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15
頁至第317頁;同併辦南市警一偵字第1070549061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
②告訴人洪孟煌於107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併辦南市警一偵字第1070549061號卷第18頁至反面)。
③告訴人洪孟煌於107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併辦南市警一偵字第1070549061號卷第19頁至反面)。
④告訴人洪孟煌於108年7月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併辦南市警一偵字第1070549061號卷第107頁)。
告訴人陳思潔於107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32頁至第333頁)。
告訴人陳清淞筆錄
①告訴人陳清淞於107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併辦士檢108偵11113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
②告訴人陳清淞於107年12月5日警詢筆錄(併辦士檢108偵11113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告訴人林竣逸於107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61頁至第363頁)。
告訴人林德瑋於107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71頁至第372頁)。
被害人 許筑媛 於107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91頁至第393頁)。
告訴人張加恩於107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03頁至第405頁)。
告訴人黃瓊瓔於107年9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16頁至第417頁)。
告訴人張峻維於107年9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22頁至第423頁)。
告訴人周浚豪於107年9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34頁至第437頁)。
告訴人孫啟紘於107年9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52頁至第454頁)。
告訴人陳冠璋於107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70頁至第473頁)。
告訴人黃一哲於107年9月4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491頁至第493頁)。
告訴人 徐嘉佑 於107年9月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06頁至第507頁)。
告訴人陳慈巖於107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11頁至第514頁)。
告訴人藍文婕於107年8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34頁至第537頁)。
告訴人陳柏華於107年8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51頁至第552頁)。
告訴人許睿家於107年8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63頁至第564頁)。
告訴人安程申於107年8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80頁至第582頁)。
告訴人許竣堯於107年8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94頁至第596頁)。
告訴人溫晏嘉於107年8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11頁至第612頁)。
告訴人阮盈於107年7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25頁至第627頁)。
告訴人陳秀蓮於107年6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46頁至第647頁;同偵5555號卷一第117頁至第119頁)。
被害人張旖庭於107年7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67頁至第670頁)。
告訴人陳雨利於107年6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78頁至第680頁)。
告訴人林崇賢於107年6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02頁至第703頁)。
告訴人吳賢彥於107年7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16頁至第718頁)。
告訴人林弘傑於107年5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28頁至第729頁)。
告訴人林宸緯於107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47頁至第748頁)。
告訴人李宗原於107年5月14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65頁至第766頁)。
告訴人洪誌偉於107年4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91頁至第795頁)。
告訴人黃順吉於107年4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00頁至第803頁)。
告訴人孫文選於107年3月3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15頁至第816頁)。
告訴人林祐凱於107年3月3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23頁至第825頁)。
告訴人黃威翔於107年6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39頁至第841頁)。
告訴人蔡進平於107年4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58頁至第859頁)。
告訴人李志學於107年3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68頁至第869頁)。
告訴人周智鈞於107年3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87頁至第888頁)。
告訴人林孟緯於107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92頁至第893頁)。
被害人 謝學宜 於107年1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99頁至第900頁)。
告訴人黃國倉於107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05頁至第910頁)。
告訴人曾淑蘋於107年1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18頁至第919頁)。
告訴人黃湘博於107年1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31頁至第932頁)。
告訴人許祐嘉於107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36頁至第937頁)。
告訴人賈承凱於107年1月9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56頁至第958頁)。
告訴人周家莆於107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72頁至第974頁)。
被害人 蘇展璋 於107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80頁至第982頁)。
告訴人朱建鴻於107年1月3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999頁至第1001頁)。
告訴人莊詠迪於106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009頁至第1010頁)。
告訴人吳宗倫於106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021頁至第1022頁)。
告訴人張雅晴於106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052頁至第1054頁)。
被害人 徐翊耘 於106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070頁至第1071頁)。
告訴人吳青洋於106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094頁至第1096頁)。
告訴人莊子懿於106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03頁至第1106頁)。
告訴人王嘉芬於106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19頁至第1121頁)。
告訴人邱泰然於106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27頁至第1131頁)。
告訴人劉宗翰於106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56頁至第1158頁)。
告訴人蕭牧安於106年7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65頁至第1167頁)。
告訴人蔡佩芳於106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72頁至第1175頁)。
告訴人黃偉庭於106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191頁至第1193頁)。
告訴人陳瑞彬於106年8月21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236頁至第1238頁)。
告訴人陳冠章於106年6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252頁至第1253頁)。
告訴人田敏慧於106年6月3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276頁至第1278頁)。
告訴人馬筠筑於106年5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二第1294頁至第1296頁)。
證人 陳偉銘 於108年9月5日警詢筆錄(偵5555號卷一第44
3頁至第450頁)。證人 莊正彬 於108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偵5555號卷二第95頁至第105頁、第141頁至第145頁)。
證人 王秉安 筆錄
①證人王秉安於108年4月16日警詢筆錄(併辦南市警一偵字第1070549061號卷第8頁至第9頁)。
②證人王秉安於108年5月1日警詢筆錄(併辦士檢108偵11113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
③證人王秉安於108年9月23日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偵5555號卷二第147頁至第160頁、第163頁至第167頁)。
證人 陳昱存 於108年2月19日警詢筆錄(併辦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頁至第5頁反面)。
【人證部分:附表編號88】
告訴人莊協誌於106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
【人證部分:附表編號89】
告訴人 林志宏 於107年7月1日警詢筆錄(108偵3722卷第29頁至第32頁)。
【人證部分:附表編號90至119】
⒈告訴人王裕安於107年6月17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291頁至第293頁)。
⒉告訴人文禹森於107年8月4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02頁至第304頁)。
⒊告訴人吳康浚於107年8月3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31頁至第334頁)。
⒋告訴人黎亭妤於106年4月15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41頁至第343頁)。
⒌告訴人黃昱齊於106年7月16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50頁至第352頁)。
⒍告訴人王本柔於106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70頁至第371頁)。
⒎告訴人洪嘉懋於107年3月2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76頁至第378頁)。
⒏告訴人陳冠瑾於107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87頁至第391頁)。
⒐被害人 練建陞 於106年5月30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96頁至第397頁)。
⒑告訴人韓宗翰於106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09頁至第411頁)。
⒒告訴人張凱嘉於105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19頁至第422頁)。
⒓告訴人彭彥欽於107年9月19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29頁至第430頁)。
⒔被害人 曾自強 於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42頁至第443頁)。
⒕告訴人傅國豪於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56頁至第457頁)。
⒖告訴人何泳達於108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63頁至第465頁)。
⒗告訴人潘冠榮於108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79頁至第481頁)。
⒘告訴人王子軒於106年2月16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94頁至第496頁)。
⒙告訴人 蕭玉寶 (即告訴人 詹鈞浩 母親)於108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01頁至第503頁)。
⒚告訴人 張辰全 於108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
九警卷第517頁至第519頁)⒛告訴人吳紹群於108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29頁至第533頁)。
告訴人游清瑋於108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41頁至第543頁)。
告訴人藍云岑於108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57頁至第559頁)。
告訴人倪嘉雯於108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67頁至第569頁)。
告訴人楊芝庭於108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75頁至第577頁)。
告訴人余宗霖於108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83頁至第585頁)。
告訴人詹秉祥於108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99頁至第601頁)。
告訴人李培維於108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615頁至第617頁)。
告訴人吳果瑟於108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629頁至第631頁)。
告訴人李家盛於108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641頁至第643頁)。
告訴人黃羽婕於108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661頁至第663頁)。
證人陳偉銘筆錄
①證人陳偉銘於108年9月5日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1頁至第8頁)。
②證人陳偉銘於109年3月4日偵訊筆錄(偵7965卷第69頁至第71頁)。
證人王秉安筆錄
①證人王秉安於108年9月23日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109頁至第122頁、第
125頁至第129頁)。②證人王秉安於109年3月4日偵訊筆錄(偵7965卷第71頁)。
證人莊正彬筆錄
①證人莊正彬於108年9月24日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219頁至第226頁、第
229頁至第233頁)。②證人莊正彬於109年3月4日偵訊筆錄(偵7965卷第73頁至第75頁)。
證人 張明哲 筆錄
①證人張明哲於108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167頁至第177頁、第
213頁至第217頁)。②證人張明哲於109年3月4日偵訊筆錄(偵7965卷第75頁)。
【書證、物證部分:附表編號1至87】
⒈告訴人林雅正部分
告訴人 林雅正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7頁至第19頁)。
⒉告訴人高鈺雯部分
①告訴人高鈺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29頁至第33頁)。
②告訴人高鈺雯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及臉書翻拍照片共6張(警卷二第38頁至第40頁)。
⒊告訴人夏柔雲部分
①告訴人夏柔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43頁至第44頁、第49頁)。
②告訴人夏柔雲提供之臉書、17直播LIVE軟體下載介面、購
買17直播點數紀錄、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25張(警卷二第51頁至第58頁)。
⒋告訴人王啟樺部分
①告訴人王啟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59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66頁)。
②告訴人王啟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
2張(警卷二第67頁至第68頁)。⒌告訴人吳忠成部分
①告訴人吳忠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69頁至第73頁、第77頁)。
②告訴人吳忠成提供之臉書、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6張(警卷二第78頁至第80頁)。
⒍告訴人黃竣傑部分
①告訴人黃竣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81頁、第85頁)。
②告訴人黃竣傑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及臉書翻拍照片共
7張(警卷二第89頁)。⒎告訴人邱億文部分
告訴人邱億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91頁、第95頁)。
⒏告訴人陳昱志部分
①告訴人陳昱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97頁至第10
1頁)。②告訴人陳昱志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及17
直播LIVE軟體下載介面翻拍照片共25張(警卷二第106頁至第108頁)。
⒐告訴人林家愷部分
①告訴人林家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09頁至第114頁)。
②告訴人林家愷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交易紀
錄、簡訊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121頁至第137頁)。
⒑告訴人張芝維部分
①告訴人張芝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
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44頁至第145頁)。
②告訴人張芝維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及簡訊翻拍照片共6張(警卷二第146頁至第148頁)。
⒒被害人張崇祈部分
①被害人張崇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
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49頁至第151頁)⒓告訴人鄭宇軒部分
①告訴人鄭宇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5
3頁至第155頁、第160頁至第161頁)。②告訴人鄭宇軒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6張(警卷二第163頁)。
⒔告訴人張景華部分
①告訴人張景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65頁至第167頁、第170頁、第172頁)。
②告訴人張景華提供之MyCard點數序號圖片檔、通訊軟體LI
NE對話及臉書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173頁至第174頁)。
⒕告訴人康良安部分
①告訴人康良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75頁至第177頁、第181頁至第182頁)。
②告訴人康良安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購
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184頁至第189頁)。
⒖告訴人宋漢龍部分
①告訴人宋漢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91頁、第
195頁、第197頁)。②告訴人宋漢龍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198頁至第201頁)。
⒗告訴人吳信緯部分
①告訴人吳信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
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203頁、第209頁)。
②告訴人吳信緯提供之簡訊及臉書翻拍照片共2張(警卷二第210頁至第211頁)。
⒘被害人梁金蘭部分
①被害人張雅茹(即梁金蘭女兒)、梁金蘭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第219頁至第220頁)。
②被害人梁金蘭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及購
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221頁至第222頁)。
⒙告訴人姚清文部分
①告訴人姚清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223頁、第228頁)。
②告訴人姚清文提供之臉書、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229頁至第232頁)。
⒚告訴人楊智聰部分
①告訴人楊智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23
3頁至第237頁)。②告訴人楊智聰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及簡訊翻拍照片共7張(警卷二第242頁至第248頁)。
⒛被害人許世豪部分
①被害人許世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24
9頁至第251頁、第254頁至第255頁)。②被害人許世豪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256頁至第259頁)。
告訴人戴志翔部分
①告訴人戴志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新北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26
1頁至第265頁)。②告訴人戴志翔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270頁至第274頁)。
告訴人呂暉芃部分
①告訴人呂暉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澎湖縣
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275頁至第278頁)。
②告訴人呂暉芃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
17直播LIVE軟體下載介面及簡訊翻拍照片共26張(警卷二第283頁至第295頁)。
告訴人洪芷緹部分
①告訴人洪芷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29
7頁至第299頁、第304頁)。②告訴人洪芷緹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4張(警卷二第306頁至第309頁)。
告訴人洪孟煌部分
①告訴人洪孟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31
1頁至第314頁、第318頁)。②告訴人洪孟煌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臉書「CA
SH借錢網」社團、暱稱「王裕安」頁面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319頁至第327頁;同併辦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0頁至第31頁)。
③告訴人洪孟煌提供之遠傳電信帳單繳費紀錄1份(併辦南市警一偵字第1070549061號卷第32頁至第36頁)。
告訴人陳思潔部分
①告訴人陳思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32
9頁至第331頁、第335頁至第336頁)。②告訴人陳思潔提供之臉書、購買點數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338頁至第341頁)。
告訴人陳清淞部分
①告訴人陳清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34
3頁至第344頁、第350頁至第351頁)。②告訴人陳清淞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購買點數
紀錄翻拍照片共33張(併辦士檢108偵11113號卷第45頁至第68頁)。
③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點數儲值資料1份(併辦士檢108偵11113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告訴人林竣逸部分
①告訴人林竣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357頁至第359頁)。
②告訴人林竣逸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
6張(警卷二第360頁)。告訴人林德瑋部分
①告訴人林德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36
5頁至第369頁)。②告訴人林德瑋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
「5197快借網」網頁畫面、簡訊翻拍照片共19張(警卷二第373頁至第382頁)。
被害人許筑媛部分
①被害人許筑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警卷二第383頁至第389頁)。
②被害人許筑媛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8張(警卷二第395頁至第398頁)。
告訴人張加恩部分
①告訴人張加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
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399頁至第40
2頁)。②告訴人張加恩提供之「9597借錢網」網頁畫面、通訊軟體
LINE、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10張(警卷二第406頁至第410頁)。
告訴人黃瓊瓔部分
①告訴人黃瓊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海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411頁至第413頁)。
②告訴人黃瓊瓔提供之簡訊、臉書畫面翻拍照片共2張(警卷二第414頁至第415頁)。
告訴人張峻維部分
①告訴人張峻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41
9頁至第421頁、第425頁至第426頁)。②告訴人張峻維提供之臉書、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6張(警卷二第427頁)。
告訴人周浚豪部分
①告訴人周浚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429頁至第433頁)。
②告訴人周浚豪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
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38張(警卷二第438頁至第446頁)。
告訴人孫啟紘部分
①告訴人孫啟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44
7頁至第451頁)。②告訴人孫啟紘提供之「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網頁畫面、
購買點數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16張(警卷二第458頁至第466頁)。
告訴人陳冠璋部分
①告訴人陳冠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46
7頁至第469頁、第475頁至第476頁)。②告訴人陳冠璋提供之遠傳電信107年9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影本1份(警卷二第478頁至第479頁)。
③告訴人陳冠璋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翻拍照片共14張(警卷二第480頁至第484頁)。
告訴人黃一哲部分
①告訴人黃一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487頁至第490頁)。
②告訴人黃一哲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12張(警卷二第496頁至第498頁)。
告訴人徐嘉佑部分
告訴人徐嘉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錦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503頁至第505頁)。
告訴人陳慈巖部分
①告訴人陳慈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509頁、第
515頁至第517頁)。②告訴人陳慈巖提供之遠傳電信107年9月小額代收服務明
細、服務異動申請書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523頁至第52
9頁)。告訴人藍文婕部分
①告訴人藍文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531頁至第533頁、第547頁至第548頁)。
②告訴人藍文婕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登
入「老子有錢」畫面、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538頁至第546頁)。
告訴人陳柏華部分
①告訴人陳柏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549頁至第
550頁、第553頁至第554頁)。②告訴人陳柏華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555頁至第558頁)。
告訴人許睿家部分
①告訴人許睿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559頁至第562頁)。
②告訴人許睿家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詐騙門號
0000000000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567頁至第576頁)。
告訴人安程申部分
①告訴人 安程申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577頁至第579頁、第583頁至第584頁)。
②告訴人安程申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0張(警卷二第585頁至第587頁)。
告訴人許竣堯部分
①告訴人許竣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589頁至第593頁)。
②告訴人許竣堯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簡訊、下載遊戲APP
及儲值介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598頁至第606頁)。
告訴人溫晏嘉部分
①告訴人 溫晏嘉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60
7頁至第610頁)。②告訴人溫晏嘉提供之臉書、簡訊翻拍照片共4張(警卷二第614頁至第617頁)。
告訴人阮盈部分
①告訴人 阮盈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621頁至第623頁、第629頁、第632頁)。
②告訴人阮盈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7張(警卷二第633頁至第641頁)。
告訴人陳秀蓮部分
①告訴人陳秀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
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643頁至第645頁、第648頁;同偵5555號卷一第113頁至第11
5頁、第121頁至第123頁)。②告訴人陳秀蓮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臉書訊息對話翻拍照
片共53張(偵5555號卷一第125頁、第129頁至第155頁)。
被害人張旖庭部分
①被害人張旖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665頁至第666頁)。
②被害人張旖庭提供之亞太電信107年7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影本1紙(警卷二第671頁)。
③被害人張旖庭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
3張(警卷二第672頁至第674頁)。告訴人陳雨利部分
①告訴人陳雨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67
7頁、第682頁至第684頁)。②告訴人陳雨利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翻拍照片共14張(警卷二第685頁至第698頁)。
告訴人林崇賢部分
①告訴人林崇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69
9頁至第701頁、第705頁至第706頁)。②告訴人林崇賢提供之臉書畫面、臉書訊息及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708頁至第711頁)。
告訴人吳賢彥部分
①告訴人吳賢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71
3頁至第715頁、第720頁)。②告訴人吳賢彥提供之小額付款明細影本1紙(警卷二第72
1頁)。③告訴人吳賢彥提供之台灣大哥大107年6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影本1紙(警卷二第722頁)。
④告訴人吳賢彥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畫面翻拍照片共
2張(警卷二第723頁)。告訴人林弘傑部分
①告訴人林弘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72
5頁至第727頁、第730頁)。②告訴人林弘傑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731頁至第736頁)。
告訴人林宸緯部分
①告訴人林宸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73
9頁至第745頁)。②告訴人林宸緯提供之臉書、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9張(警卷二第749頁至第757頁)。
告訴人李宗原部分
①告訴人李宗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
759頁至第764頁)。②告訴人李宗原提供之遠傳電信107年5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影本1紙(警卷二第768頁)。
③告訴人李宗原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9張(警卷二第769頁至第771頁)。
告訴人洪誌偉部分
①告訴人洪誌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77
3頁至第777頁)。②告訴人洪誌偉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翻拍照片共46張(警卷二第778頁至第790頁)。
告訴人黃順吉部分
①告訴人黃順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797頁至第799頁、第804頁)。
②告訴人黃順吉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9297借錢
網之網頁畫面翻拍照片共13張(警卷二第805頁至第811頁)。
告訴人孫文選部分
①告訴人孫文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81
3頁至第814頁、第817頁至第818頁)。告訴人林祐凱部分
①告訴人林祐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81
9頁至第822頁)。②告訴人林祐凱提供之遠傳電信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
話、簡訊、臉書翻拍照片共25張(警卷二第826頁至第83
3頁)。告訴人黃威翔部分
①告訴人黃威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83
5頁至第838頁)。②告訴人黃威翔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遠傳電信
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共37張(警卷二第842頁至第853頁)。
告訴人蔡進平部分
①告訴人蔡進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85
5頁至第857頁、第861頁)。②告訴人蔡進平提供之遠傳電信107年3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影本1紙(警卷二第862頁)。
③告訴人蔡進平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7張(警卷二第863頁至第864頁)。
告訴人李志學部分
①告訴人李志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865頁至第867頁)。
②告訴人李志學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
5197快借網網頁畫面翻拍照片共39張(警卷二第871頁至第881頁)。
告訴人周智鈞部分
告訴人周智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883頁至第886頁)。
告訴人林孟緯部分
告訴人 林孟緯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889頁至第891頁)。
被害人謝學宜部分
①被害人 謝學宜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澎湖縣
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89
5頁至第898頁)。②被害人謝學宜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遠傳電信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共3張(警卷二第901頁)。
告訴人黃國倉部分
①告訴人黃國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
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903頁至第904頁、第911頁)。
②告訴人黃國倉提供之遠傳電信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影本2紙(警卷二第913頁)。
告訴人曾淑蘋部分
①告訴人曾淑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915頁至第917頁、第920頁)。
②告訴人曾淑蘋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46張(警卷二第921頁至第926頁)。
告訴人黃湘博部分
①告訴人黃湘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芸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929頁、第933頁)。
②告訴人黃湘博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5張(警卷二第934頁)。
告訴人許祐嘉部分
①告訴人許祐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93
5頁、第938頁、第951頁至第952頁)。②告訴人許祐嘉提供之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939頁至第949頁)。
告訴人賈承凱部分
①告訴人賈承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95
3頁至第955頁、第959頁至第960頁)。②告訴人賈承凱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0張(警卷二第962頁至第966頁)。
告訴人周家莆部分
告訴人周家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96
7頁至第971頁)。被害人蘇展璋部分
①被害人蘇展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
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三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975頁、第
979頁、第983頁)。②被害人蘇展璋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26張(警卷二第984頁至第996頁)。
告訴人朱建鴻部分
告訴人朱建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99
7頁至第998頁、第1002頁至第1003頁)。告訴人莊詠迪部分
①告訴人莊詠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005頁、第1008頁、第1011頁至第1012頁)。
②告訴人莊詠迪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6張、小額付費交易明細1份(警卷二第1014頁至第1017頁)。
告訴人吳宗倫部分
①告訴人吳宗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019頁第1020頁、第1023頁至第1024頁)。
②告訴人吳宗倫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簡訊翻拍照片共21張(警卷二第1025頁至第1045頁)。
告訴人張雅晴部分
①告訴人張雅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047頁至第1051頁)。
②告訴人張雅晴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20張(警卷二第1056頁至第1061頁)。
被害人徐翊耘部分
①被害人徐翊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063頁至第1067頁)。
②被害人徐翊耘提供之遠傳電信電子發票開立資訊影本2紙(警卷二第1069頁、第1088頁)。
③被害人徐翊耘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簡訊翻拍照片共14張(警卷二第1074頁至第1087頁)。
告訴人吳青洋部分
①告訴人 吳青洋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089頁至第1091頁、第1093頁)。
②告訴人吳青洋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0張(警卷二第1097頁至第1099頁)。
告訴人莊子懿部分
①告訴人 莊子懿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101頁至第1102頁、第1107頁)。
②告訴人莊子懿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9張(警卷二第1108頁至第1110頁)。
告訴人王嘉芬部分
告訴人王嘉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111頁至第1114頁)。
告訴人邱泰然部分
①告訴人邱泰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123頁至第1125頁)。
②告訴人邱泰然提供之遠傳電信106年10月小額代收服務繳
款通知、106年10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133頁至第1139頁、第1153頁)。
③告訴人邱泰然提供之1797借貸平台網頁畫面、簡訊、通訊
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20張(警卷二第1143頁至第1152頁)。
告訴人劉宗翰部分
告訴人劉宗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155頁、第1159頁)。
告訴人蕭牧安部分
①告訴人蕭牧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山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161頁、第1163頁至第1164頁、第1168頁)。
②告訴人蕭牧安提供之購買點數交易紀錄影本1紙(警卷二第1162頁)。
告訴人蔡佩芳部分
①告訴人蔡佩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169頁至第1171頁、第1176頁)。
②告訴人蔡佩芳提供之台灣大哥大106年11月電信費繳款通
知、小額付費帳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179頁至第1180頁)。
③告訴人蔡佩芳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臉書、簡訊翻拍照片共12張(警卷二第1181頁至第1184頁)。
告訴人黃偉庭部分
①告訴人黃偉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187頁至第1190頁)。
②告訴人黃偉庭提供之遠傳電信106年9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影本1紙(警卷二第1196頁)。
③告訴人黃偉庭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照片共36張(警卷二第1197頁至第1232頁)。
告訴人陳瑞彬部分
①告訴人陳瑞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233頁至第1235頁、第1239頁至第1240頁)。
②告訴人陳瑞彬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小豬出任務」遊戲
APP對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1張(警卷二第1242頁至第1247頁)。
告訴人陳冠章部分
①告訴人陳冠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249頁至第1251頁、第1254頁)。
②告訴人陳冠章提供之中華電信小額付款整合客服系統、通
話明細報表、簡訊通信費、加值費用明細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255頁至第1262頁)。
③告訴人陳冠章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66張(警卷二第1263頁至第1270頁)。
告訴人田敏慧部分
①告訴人田敏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
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271頁至第1275頁)。
②告訴人田敏慧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點數
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43張(警卷二第1280頁至第1290頁)。
告訴人馬筠筑部分
告訴人馬筠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影本各1份(警卷二第1291頁至第1293頁)。
證人陳偉銘部分
①臉書粉絲專頁「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請聯絡Line」貼文截圖照片共13張(偵5555號卷一第461頁至第473頁)。
②證人陳偉銘提供之臉書暱稱「MeiXiaoYung」個人資料
及對話截圖照片共120張(偵5555號卷一第487頁至第50
0頁、偵5555號卷二第3頁至第48頁)。證人莊正彬部分
①通訊軟體LINE暱稱「莊正彬※彈頭快速專賣※」、「太瘋
癲」畫面翻拍照片、臉書暱稱「YungXiaoMei」、「曾俊呈」、「 王郎 」、「王裕安」、「林冠羽」、「洪家偉」、「游捷閔」、「 楊耀為 」、「陳韋均」、「 陳銘銘 」個人網頁、「電信/門號/小額付費換現金」、「小額付費換現金Line:cash5280」、「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請聯絡Line」粉絲專頁截圖照片共15張(偵5555號卷二第109頁至第118頁)。
②通訊軟體LINE帳號翻拍照片共10張(偵5555號卷二第119頁至第121頁)。
③通訊軟體LINE暱稱「彬※彈頭快速專賣※」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共17張(偵5555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31頁)。
④證人莊正彬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4張(偵5555號卷二第133頁至第136頁)。
⑤證人莊正彬與被告蔡稷豪於106年至107年交易紀錄1份(偵5555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39頁)。
證人王秉安部分
①通訊軟體LINE暱稱「 胖胖 」、「太瘋癲」畫面翻拍照片、
臉書暱稱「YungXiaoMei」、「曾俊呈」、「王郎」、「王裕安」、「林冠羽」、「洪家偉」、「游捷閔」、「楊耀為」、「陳韋均」、「陳銘銘」個人網頁、「電信/門號/小額付費換現金」、「小額付費換現金Line:cash5280」、「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請聯絡Line」粉絲專頁截圖照片共15張(偵5555號卷二第169頁至第178頁)。
②通訊軟體LINE帳號翻拍照片共10張(偵5555號卷二第179頁至第181頁)。
③通訊軟體LINE暱稱「胖胖」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共42張(偵5555號卷二第183頁至第203頁)。
本院108年聲搜字第643號搜索票1紙(偵5555號卷一第15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偵5555號卷一第17頁至第23頁)。涉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一覽表及申登人資料1份(警卷一第83頁至第84頁【即附件3】)。
涉案網路帳號一覽表暨臉書帳號IP登入時間及位置、捕魚達
人帳號登入IP資料各1份(警卷一第123頁至第303頁【即附件4】)。
通訊軟體LINE帳號「cash52880」、「0000000000」、「ww
67556」登入時間及IP位置、易借網、5197快借網會員註冊資料、登入時間及IP位置各1份(警卷一第305頁至第332頁)。
涉案帳號網搜資料1份(警卷一第349頁至第783頁)。
涉案門號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取通訊紀錄聲請書、
通聯調閱查詢單及網路歷程記錄各1份(警卷一第785頁至第851頁、第856頁至第870頁、第876頁、第901頁至第
913頁、第914頁【即附件6】)。被害人事證一覽表1份(警卷二第3頁至第15頁)。
涉案臉書粉絲專頁、個人暱稱網頁、借錢網等網路IP申設人一覽表暨IP調閱資料1份(警卷三第3頁至第2156頁)。
臉書暱稱「YungXiaoMei」、「曾俊呈」、「王郎」、「
王裕安」、「林冠羽」、「洪家偉」、「游捷閔」、「楊耀為」、「陳韋均」、「陳銘銘」個人網頁、「電信/門號/小額付費換現金」、「小額付費換現金Line:cash5280」、「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請聯絡Line」粉絲專頁截圖、涉案LINE帳號/門號彙整截圖、扣案手機LINE犯罪群組及其成員畫面截圖照片共33張(偵5555號卷一第57頁至第67頁、第77頁至第83頁)。
101.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手機LINE帳號群組之證件及帳簿、臉書帳號、好友翻拍照片共148張(偵5555號卷一第293頁至第379頁、第413頁至第431頁)。
102.行動電話4支(IphoneXS,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SonyXperiaG3226,序號:000000000000000;SonyXperia,序號:000000000000000;Oppo,序號:000000000000000)、平板電腦1支(Sams
ungSM-T3777,序號:000000000000000)、行動WI-FI分享器1支(D-Link:DWR-932,序號:00000000000000
0)、網路帳號及門號筆記2本及門號卡匣18片。【書證部分:附表編號88】
⒈告訴人莊協誌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代收繳費收據1紙(溪警分偵字第1070015810號卷第79頁)。
⒉告訴人莊協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溪警分偵字第1070015810號卷第83頁至第87頁)。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31日付管外字第10
6103102號函暨檢附之會員基本資料1份、107年3月7日付管外字第107030701號函、107年4月13日付管外字第107041303號函暨檢附之會員基本資料各1份(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9頁至第103頁)。
【書證部分:附表編號89】
⒈告訴人林志宏部分
①告訴人林志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8偵3722卷第37頁至第39頁)。
②告訴人林志宏提供之「kissme8858」臉書廣告、通訊軟體
LINE小額付款(智冠)收據照片共7張(108偵3722卷第33頁至第36頁)。
⒉台灣大哥大107年7月30日台信數媒字第1070002931號函暨所
附之調閱0000000000門號小額付費交易明細資料(108偵3722卷第41頁至第45頁)。
【書證部分:附表編號90至119】
⒈告訴人王裕安部分
告訴人王裕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289頁、第294頁)。
⒉告訴人文禹森部分
①告訴人文禹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297頁至第301頁)。
②告訴人文禹森提供之簡訊、臉書翻拍照片共2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07頁至第308頁)。
⒊告訴人吳康浚部分
告訴人吳康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25頁至第329頁)。
⒋告訴人黎亭妤部分
①告訴人 黎亭妤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39頁至第340頁)。
②告訴人黎亭妤提供之簡訊翻拍照片3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44頁至第345頁)。
⒌告訴人黃昱齊部分
①告訴人 黃昱齊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49頁、第353頁)。
②告訴人黃昱齊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12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54頁至第359頁)。
⒍告訴人王本柔部分
告訴人王本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63頁至第367頁)。
⒎告訴人洪嘉懋部分
①告訴人洪嘉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73頁至第375頁、第379頁至第380頁)。
②告訴人洪嘉懋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ID名稱:賴+cash5280
頁面、小額代收費用記錄翻拍照片共2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82頁)。
⒏告訴人陳冠瑾部分
告訴人陳冠瑾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85頁)。
⒐被害人練建陞部分
①被害人練建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393頁至第395頁、第399頁至第400頁)。
②被害人練建陞提供之臉書對話翻拍照片8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02頁至第405頁)。
⒑告訴人韓宗翰部分
告訴人韓宗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07頁至第408頁、第412頁至第413頁)。
⒒告訴人張凱嘉部分
①告訴人張凱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17頁)。
②告訴人張凱嘉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購買LINE
代幣紀錄翻拍照片共4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23頁至第424頁)。
⒓告訴人彭彥欽部分
①告訴人彭彥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27頁至第428頁、第431頁至第432頁)。
②告訴人彭彥欽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簡訊翻拍
照片共10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34頁至第438頁)。
⒔被害人曾自強部分
①被害人曾自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39頁至第440頁、第441頁、第444頁至第445頁)。
②被害人曾自強提供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47頁)。
③被害人曾自強提供之臉書翻拍照片2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48頁)。
⒕告訴人傅國豪部分
①告訴人傅國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
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49頁至第454頁)。
②告訴人傅國豪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4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59頁至第462頁)。
⒖告訴人何泳達部分
告訴人何泳達提供之通訊LINE軟體對話翻拍照片共17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69頁至第478頁)。
⒗告訴人潘冠榮部分
告訴人潘冠榮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訊翻拍照片共10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85頁至第489頁)。
⒘告訴人王子軒部分
告訴人王子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91頁至第493頁、第497頁)。
⒙告訴人詹鈞浩部分
①告訴人詹鈞浩委託蕭玉寶製作警詢筆錄委託書1份(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05頁)。
②告訴人詹鈞浩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0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09頁至第515頁)。
⒚告訴人張辰全部分
告訴人張辰全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9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23頁至第528頁)。
⒛告訴人吳紹群部分
告訴人吳紹群提供之購買17點數、線上遊戲小額付費紀錄、臉書、通訊軟體LINEID名稱:門號小額換現金...頁面翻拍照片共3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35頁至第539頁)。
告訴人游清瑋部分
告訴人游清瑋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7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47頁至第556頁)。
告訴人藍云岑部分
告訴人藍云岑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5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61頁至第564頁)。
告訴人倪嘉雯部分
告訴人倪嘉雯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2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71頁)。
告訴人楊芝庭部分
告訴人楊芝庭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2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81頁)。
告訴人余宗霖部分
告訴人余宗霖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5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589頁至第597頁)。
告訴人詹秉祥部分
告訴人詹秉祥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4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603頁至第609頁)。
告訴人李培維部分
告訴人李培維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4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619頁至第625頁)。
告訴人吳果瑟部分
告訴人吳果瑟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5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635頁至第639頁)。
告訴人李家盛部分
告訴人李家盛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15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649頁至第660頁)。
告訴人黃羽婕部分
①告訴人黃羽婕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iTunesSto
re商店消費、線上遊戲小額付費紀錄翻拍照片共3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667頁至第669頁)。
②告訴人黃羽婕提供之108年6月遠傳電信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1份(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675頁)。
證人陳偉銘部分
①臉書粉絲專頁「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請聯絡Line」貼文截
圖照片共13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19頁至第31頁)。
②證人陳偉銘提供之臉書暱稱「MeiXiaoYung」個人資料
及對話截圖照片共120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45頁至第104頁)。
證人莊正彬部分
①通訊軟體LINE暱稱「莊正彬※彈頭快速專賣※」、「太瘋
癲」畫面翻拍照片、臉書暱稱「YungXiaoMei」、「曾俊呈」、「王郎」、「王裕安」、「林冠羽」、「洪家偉」、「游捷閔」、「楊耀為」、「陳韋均」、「陳銘銘」個人網頁、「電信/門號/小額付費換現金」、「小額付費換現金Line:cash5280」、「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請聯絡Line」粉絲專頁截圖照片共15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181頁至第190頁)。
②通訊軟體LINE帳號翻拍照片共10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191頁至第193頁)。
③通訊軟體LINE暱稱「彬※彈頭快速專賣※」對話內容截圖
照片共17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195頁至第203頁)。
④證人莊正彬提供之購買點數紀錄翻拍照片共4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205頁至第208頁)。
⑤證人莊正彬與被告蔡稷豪於106年至107年交易紀錄1份(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209頁至第211頁)。
證人王秉安部分
①通訊軟體LINE暱稱「胖胖」、「太瘋癲」畫面翻拍照片、
臉書暱稱「YungXiaoMei」、「曾俊呈」、「王郎」、「王裕安」、「林冠羽」、「洪家偉」、「游捷閔」、「楊耀為」、「陳韋均」、「陳銘銘」個人網頁、「電信/門號/小額付費換現金」、「小額付費換現金Line:cash5280」、「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請聯絡Line」粉絲專頁截圖照片共15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181頁至第190頁)。
②通訊軟體LINE帳號翻拍照片共10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191頁至第193頁)。
③通訊軟體LINE暱稱「胖胖」對話內容截圖照片共42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183頁至第203頁)。
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手機LINE帳號群組之證件及帳簿、臉書
帳號、好友翻拍照片共120張(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70
7頁至第841頁)。被害人事證一覽表1份(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261頁至第278頁)。
涉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一覽表及申登人資料1份(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27
9頁至第280頁)。涉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內政部警政署偵九警卷第
281頁)。是以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合,應可採信。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泰然於警詢之證述相符(溪警分偵字第1070015810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復有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31日付管外字第106103102號函暨檢附之會員基本資料1份、107年
3月7日付管外字第107030701號函、107年4月13日付管外字第107041303號函暨檢附之會員基本資料各1份(溪警分偵字第1070015810號卷第89頁至第103頁)、被害人邱泰然與被告蔡稷豪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74張(溪警分偵字第1070015810號卷第123頁至第159頁)、被害人邱泰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溪警分偵字第1070015810號卷第287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4月26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2702號函附之邱泰然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59頁至第277頁)在卷可稽。是以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合,應可採信。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趙悄甯(原名趙筠鈺)於警詢及偵訊、證人即被害人林家伃於警詢之證述相符(溪警分偵字第1070015810號卷第61頁至第65頁、第105頁至第110頁、107偵5290號卷第95頁至第96頁),復有被害人林家伃提供與美國籍朋友AustinDopp以臉書訊息對話截圖照片共4張(溪警分偵字第1070015810號卷第69頁至第75頁)、被害人林家伃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溪警分偵字第1070015810號卷第285頁)、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31日付管外字第10610310
2號函暨檢附之會員基本資料1份、107年3月7日付管外字第107030701號函、107年4月13日付管外字第10704130
3號函暨檢附之會員基本資料各1份(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9頁至第103頁)在卷可稽。是以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合,應可採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於103年6月18日增訂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查本案被告之犯罪手法,係在FB社群或借貸網站中,在特定多數人可得瀏覽之公開網頁上,刊登不實交易之訊息,吸引不特定多數人前來詢問進而受騙,自該當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冒用邱泰然等人之名義,以電腦輸入其等之個人資料,利用網路傳輸而申請歐付寶帳號,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就就犯罪事實欄所犯119次加重詐欺犯行、2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至於附表所示被害人遭同一詐術受騙後,各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匯款行為,僅論接續犯之一罪,併予敘明。
㈢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5月28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又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業有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且執行,卻未能謹慎守法,再犯本案加重詐欺罪,刑罰反應力薄弱,依罪刑相當原則,本院認附表編號1至49、89至92、97、101、104至105、107至119所示之犯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以累犯論處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所需,竟利用網際網路之公開性與身份隱匿性,對公眾及個人施以詐術騙取不法所得,此種手段已影響網路世界之正常交易秩序,及人我間之互信基礎,並造成被害人如附表所示之損害,且不知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及社會交易秩序,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資料申請金融資料,所為實屬不該,然念及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被告積極與有意願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約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犯後態度難謂不佳,兼衡被告與父母、弟弟同住,自陳其及母親因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以遊戲公司客服為業,暨其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實際獲取之財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分別就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各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所犯如附表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方式與態樣,均屬雷同,侵害同種類法益,各次犯行之時間,亦極為接近,雖被害人數眾多,但各次詐欺所得金額不豐,與坊間詐欺集團尚屬有別,為免被告因重複同種類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免失之苛酷。
㈣沒收之諭知: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行動電話3支(SonyXperiaG3226,序號:00000000000000
0;SonyXperia,序號:000000000000000;Oppo,序號:000000000000000)、平板電腦1支(SamsungSM-T3777,序號:000000000000000)、行動WI-FI分享器1支(D-Link:DWR-932,序號:000000000000000)、網路帳號及門號筆記2本,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詐欺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沒收新制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考量避免雙重剝奪,犯罪所得如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本案詐欺犯行而取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扣除其賠償部分,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至於被告經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門號:00
0000000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係其私人用手機,且該門號確實未經被告用以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是無具體事證認與本案犯行有關;扣案之卡匣18片,為空卡匣,卡匣內業均已無SIM卡,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另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三偽造之電磁紀錄,業已因被告行使而傳送給歐付寶公司,已非被告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
⒋被告所宣告之多數沒收,應適用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
,併執行之。又沒收在修正刑法第5章之1以專章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判決
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所犯詐欺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相關之沒收諭知,爰不在各被告之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係以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瑞盛、林柏宇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柯木聯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及內容│遭詐騙遊戲│詐騙金額│宣告刑│備註│││││點數├─────┤│││││││應沒收金額││││││││(單位:新││││││││臺幣)│││├──┼───┼────────────┼─────┼─────┼────────┼────┤│1│林雅正│被害人於108年6月26日向││1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本院108││││FB暱稱林冠羽提供之LINE帳│├─────┤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年度訴字││││號ww67556約定小額付費換││10,000│欺取財罪,累犯,│第790號││││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參│起訴書附││││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月。│表所示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犯罪事實││││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新臺幣(下同)10,000元││││││││。│││││├──┼───┼────────────┼─────┼─────┼────────┤││2│高鈺雯│被害人於108年6月13日向││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ww67556約定小額│├─────┤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5,000│欺取財罪,累犯,│││││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月。│││││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5,000元。│││││├──┼───┼────────────┼─────┼─────┼────────┤││3│夏柔雲│被害人於108年6月12日向│3筆17直播│5,961│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門號/小額付│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費換現金(帳號:00000000││5,961│欺取財罪,累犯,│││││00000000)提供之LINE帳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參│││││ww67556約定小額付費換現│││月。│││││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67││││││││298731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17直播帳號││││││││:還有嗎)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5,96││││││││1元。│││││├──┼───┼────────────┼─────┼─────┼────────┤││4│王啟樺│被害人於108年6月7日向│MyCard點數│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YungXiaoMei提供│、GASH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之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3,000│欺取財罪,累犯,│││││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月。│││││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5│吳忠成│被害人於108年4月29日向│5筆MyCard│1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ww67556約定小額│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10,000│欺取財罪,累犯,│││││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月。│││││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0,000元。│││││├──┼───┼────────────┼─────┼─────┼────────┤││6│黃竣傑│被害人於108年4月24日向│7筆點數│7,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YungXiaoMei提供││(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之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約定賠償│欺取財罪,累犯,│││││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7,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月。│││││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0││││││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7,000元。│││││├──┼───┼────────────┼─────┼─────┼────────┤││7│邱億文│被害人於108年3月18日向││1,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提供之LINE帳號約定小額付││1,000│欺取財罪,累犯,│││││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處有期徒刑壹年參│││││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月。│││││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000元。│││││├──┼───┼────────────┼─────┼─────┼────────┤││8│陳昱志│被害人於108年3月17日向│2筆手機門│4,88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號簡訊小額├─────┤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提供之LINE帳號cash52│付費,3筆│4,880│欺取財罪,累犯,│││││8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17直播付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月。│││││08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4,880││││││││元。│││││││││││││││││││││├──┼───┼────────────┼─────┼─────┼────────┤││9│林家愷│被害人於108年3月15日向│4筆MyCard│2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小│點數│(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約定賠償│欺取財罪,累犯,│││││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1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月。│││││,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10,000││││││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0元。│││││├──┼───┼────────────┼─────┼─────┼────────┤││10│張芝維│被害人於108年3月5日向│5筆MyCard│19,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帳號000000000000000暱│點數│(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稱洪家偉提供之LINE暱稱洪││約定賠償│欺取財罪,累犯,│││││家偉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2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月。│││││98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0││││││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9,000││││││││元。│││││├──┼───┼────────────┼─────┼─────┼────────┤││11│張崇祈│被害人於108年2月28日向││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小│├─────┤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3,000│欺取財罪,累犯,│││││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月。│││││,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12│鄭宇軒│被害人於108年2月19日向│5筆點數│7,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提供之LINE帳號cash52││7,000│欺取財罪,累犯,│││││8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月。│││││38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7,000││││││││元。│││││├──┼───┼────────────┼─────┼─────┼────────┤││13│張景華│被害人於108年2月17日向│2筆MyCard│1,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提供之││1,000│欺取財罪,累犯,│││││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小│││處有期徒刑壹年參│││││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月。│││││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000元。│││││├──┼───┼────────────┼─────┼─────┼────────┤││14│康良安│被害人於108年2月15日向│1筆MyCard│2,5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點數,1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提供之LINE帳號cash52│17直播點數│2,500│欺取財罪,累犯,│││││8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月。│││││63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500││││││││元。│││││├──┼───┼────────────┼─────┼─────┼────────┤││15│宋漢龍│被害人於108年1月23日向│6筆MyCard│1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點數,2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提供之LINE帳號cash52│GASH點數│15,000│欺取財罪,累犯,│││││8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月。│││││79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5,000││││││││元。│││││├──┼───┼────────────┼─────┼─────┼────────┤││16│吳信緯│被害人於108年1月1日向│2筆MyCard│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提供之LINE帳號cash52││3,000│欺取財罪,累犯,│││││8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月。│││││53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17│張雅茹│被害人於107年12月29日向│2筆MyCard│7,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中FB暱││7,000│欺取財罪,累犯,│││││稱游捷閔提供之LINE帳號ca│││處有期徒刑壹年參│││││sh528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月。│││││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61││││││││059009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7,││││││││000元。│││││├──┼───┼────────────┼─────┼─────┼────────┤││18│姚清文│被害人於107年12月24日向│MyCard點數│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提供之││3,000│欺取財罪,累犯,│││││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小│││處有期徒刑壹年參│││││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月。│││││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19│楊智聰│被害人於107年12月25日向│4筆MyCard│1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易借網提供之LINE帳號cash│點數│(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528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約定賠償│欺取財罪,累犯,│││││,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3835││3,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006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月。│││││費遊戲點數(17直播)後,││7,000││││││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0,000元。│││││├──┼───┼────────────┼─────┼─────┼────────┤││20│許世豪│被害人於107年12月25日向│3筆MyCard│1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廣告提供之LINE帳號cash│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528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10,000│欺取財罪,累犯,│││││,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7662│││處有期徒刑壹年參│││││7629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月。│││││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0,0││││││││00元。│││││├──┼───┼────────────┼─────┼─────┼────────┤││21│戴志翔│被害人於107年12月6日向│5筆MyCard│1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提供之││15,000│欺取財罪,累犯,│││││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月。│││││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5,000元。│││││├──┼───┼────────────┼─────┼─────┼────────┤││22│呂暉芃│被害人於107年12月6日向│5筆17直播│14,95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YungXiaoMei提供│點數│(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之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約定賠償│欺取財罪,累犯,│││││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5,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月。│││││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9,950││││││(17直播帳號:什麼鬼啊││││││││)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4,950元。│││││├──┼───┼────────────┼─────┼─────┼────────┤││23│洪芷緹│被害人於107年11月15日向││2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kissme8558(暱稱││(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陳)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約定賠償│欺取財罪,累犯,│││││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9,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26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月。│││││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11,000││││││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0││││││││元。│││││├──┼───┼────────────┼─────┼─────┼────────┤││24│洪孟煌│被害人於107年11月12日向│2筆手機門│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CASH借錢網」中使│號簡訊小額│(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用者帳號000000000000000│付費│約定賠償│欺取財罪,累犯,│││││(暱稱王裕安)提供之LINE││1,2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帳號0000000000(暱稱裕安│├─────┤月。│││││)、詐騙門號0000000000約││1,800││││││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25│陳思潔│被害人於107年11月4日向│2筆GASH點│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數│(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提供之LINE帳號cash52││約定賠償│欺取財罪,累犯,│││││8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2,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月。│││││89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3,000││││││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5,000││││││││元。│││││││││││││├──┼───┼────────────┼─────┼─────┼────────┤││26│陳清淞│被害人於107年10月30日向│MyCard點數│1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517借錢網提供之LINE帳號│├─────┤對公眾散布而犯詐│││││cash52880約定小額付費換││15,000│欺取財罪,累犯,│││││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處有期徒刑壹年參│││││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月。│││││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5,000元。│││││├──┼───┼────────────┼─────┼─────┼────────┤││27│林竣逸│被害人於107年10月26日向│2筆MyCard│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提供之││3,000│欺取財罪,累犯,│││││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小│││處有期徒刑壹年參│││││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月。│││││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28│林德瑋│被害人於107年10月20日向│3筆MyCard│1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5197快借網(起訴書誤載為│點數、1筆│(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5197借錢網)提供之LINE帳│PePay│約定賠償│欺取財罪,累犯,│││││號cash52880、cash5280約││3,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月。│││││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10,000││││││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3,000元。│││││├──┼───┼────────────┼─────┼─────┼────────┤││29│許筑媛│被害人於107年9月27日向│1筆MyCard│1,8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YungXiaoMei提供│點數,1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之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PePay│1,800│欺取財罪,累犯,│││││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月。│││││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800元。│││││├──┼───┼────────────┼─────┼─────┼────────┤││30│張加恩│被害人於107年9月26日向│1筆MyCard│15,694│蔡稷豪以網際網路│││││9597借錢網提供之LINE帳號│點數、4筆│(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cash52880約定小額付費換│捕魚達人點│約定賠償│欺取財罪,累犯,│││││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數、1筆老│7,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子有錢點數├─────┤月。│││││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8,694││││││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5,694元。│││││├──┼───┼────────────┼─────┼─────┼────────┤││31│黃瓊瓔│被害人於107年9月15日向│3筆點數│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提供之││約定賠償│欺取財罪,累犯,│││││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小││2,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月。│││││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3,000││││││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5,000元。│││││├──┼───┼────────────┼─────┼─────┼────────┤││32│張峻維│被害人於107年9月12日向│1筆點數│1,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提供之││1,000│欺取財罪,累犯,│││││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小│││處有期徒刑壹年參│││││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月。│││││機門號0000000000(遠傳電││││││││信)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對方購買遊││││││││戲點數交易的台哥大IP為││││││││101.15.248.113),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000元。│││││├──┼───┼────────────┼─────┼─────┼────────┤││33│周浚豪│被害人於107年9月10日向│6筆MyCard│36,153│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王裕安提供之LINE帳│點數│(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0000000000(暱稱裕安)││約定賠償│欺取財罪,累犯,│││││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18,000元)│處有期徒刑壹年壹│││││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月。│││││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18,153││││││點數(捕魚達人帳號:江江││││││││剛)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6,153元。│││││├──┼───┼────────────┼─────┼─────┼────────┤││34│孫啟紘│被害人於107年9月8日向│3筆MyCard│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GOOGLE搜索發現之LINE帳號│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cash52880約定小額付費換││5,000│欺取財罪,累犯,│││││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處有期徒刑壹年參│││││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月。│││││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5,000元。│││││├──┼───┼────────────┼─────┼─────┼────────┤││35│陳冠璋│被害人於107年9月6日向│10筆點數│31,74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提供之││31,740│欺取財罪,累犯,│││││LINE帳號cash52880(詐騙│││處有期徒刑壹年參│││││門號0000000000)約定小額│││月。│││││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1,740元。│││││├──┼───┼────────────┼─────┼─────┼────────┤││36│黃一哲│被害人於107年9月4日向│4筆MyCard│18,352│蔡稷豪以網際網路│││││517借錢網提供之LINE暱稱│點數、2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裕安(詐騙門號0000000000│捕魚達人點│18,352│欺取財罪,累犯,│││││)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數││處有期徒刑壹年參│││││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月。│││││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捕魚達人帳號:江││││││││ 江剛 、郭課長)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8,352元。│││││├──┼───┼────────────┼─────┼─────┼────────┤││37│徐嘉佑│被害人於107年9月2日向│1筆MyCard│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提供之││3,000│欺取財罪,累犯,│││││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小│││處有期徒刑壹年參│││││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月。│││││機門號0000000000(遠傳電││││││││信)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對方購買遊││││││││戲點數交易的台哥大IP為││││││││101.10.58.12),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38│陳慈巖│被害人於107年8月30日向│門號090024│21,19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洪家昌交易未使用之│9980有12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門號(詐騙電話0000000000│小額支付、│21,190│欺取財罪,累犯,│││││),對方提供身分證姓名為│16筆iTunes││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洪家偉(Z000000000、68/0│Store消費││月。│││││7/23),過程中對方要求回│、門號0916│││││││傳一些驗證碼,經以個人手│067418有11│││││││機門號0000000000、090024│筆iTunes│││││││9980回傳驗證碼後,發現帳│Store消費│││││││單多出小額付費款項,驚覺││││││││遭詐騙財損21,190元。│││││├──┼───┼────────────┼─────┼─────┼────────┤││39│藍文婕│被害人於107年8月23日第│3筆MyCard│5,38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一次向LINE帳號kissme8558│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小額付款交易,經以個人手││5,380│欺取財罪,累犯,│││││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月。│││││,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遭詐騙││││││││3,000元。第二次向FB暱稱││││││││YungXiaoMei提供之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遭詐騙2,38││││││││0元。│││││├──┼───┼────────────┼─────┼─────┼────────┤││40│陳柏華│被害人於107年8月22日向│4筆MyCard│1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提供之LINE帳號cash52││13,000│欺取財罪,累犯,│││││8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處有期徒刑壹年參│││││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月。│││││44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3,000││││││││元。│││││├──┼───┼────────────┼─────┼─────┼────────┤││41│許睿家│被害人於107年8月21日向│4筆MyCard│2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cash52880(詐騙│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門號0000000000)約定小額│││欺取財罪,累犯,│││││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處有期徒刑壹年參│││││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月。│││││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0元。│││││├──┼───┼────────────┼─────┼─────┼────────┤││42│安程申│被害人於107年8月21日向│4筆MyCard│2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YungXiaoMei提供│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之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20,000│欺取財罪,累犯,│││││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月。│││││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0元。│││││├──┼───┼────────────┼─────┼─────┼────────┤││43│許竣堯│被害人於107年8月10日向│5筆MyCard│2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517易借網提供之LINE帳號│點數、2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cash52880約定小額付費換│樂點│20,000│欺取財罪,累犯,│││││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處有期徒刑壹年參│││││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月。│││││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0元。│││││├──┼───┼────────────┼─────┼─────┼────────┤││44│溫晏嘉│被害人於107年8月5日向│2筆點數│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曾俊呈提供之LINE帳│├─────┤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kissme8558約定小額付費││3,000│欺取財罪,累犯,│││││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參│││││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月。│││││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45│阮盈│被害人於107年7月8日向││3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cash52880(詐騙│├─────┤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門號0000000000)約定小額││30,000│欺取財罪,累犯,│││││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處有期徒刑壹年參│││││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月。│││││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0元。│││││├──┼───┼────────────┼─────┼─────┼────────┤││46│陳秀蓮│被害人於107年6月25日向│1筆MyCard│4,99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一則小額借款廣告提供之│點數,1筆│(當庭賠償│對公眾散布而犯詐│││││LINE帳號(詐騙門號090365│So-net點數│2,800)│欺取財罪,累犯,│││││8531)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處有期徒刑壹年壹│││││,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6368││2,190│月。│││││3557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4,99││││││││0元。│││││├──┼───┼────────────┼─────┼─────┼────────┤││47│張旖庭│被害人於107年6月11日向│2筆So-net│1,5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曾俊呈提供之LINE帳│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kissme8558(暱稱陳)約││1,500│欺取財罪,累犯,│││││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處有期徒刑壹年參│││││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月。│││││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500元。│││││├──┼───┼────────────┼─────┼─────┼────────┤││48│陳雨利│被害人於107年6月5日向││1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提供之││13,000│欺取財罪,累犯,│││││LINE帳號cash52880約定小│││處有期徒刑壹年參│││││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月。│││││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3,000元。│││││├──┼───┼────────────┼─────┼─────┼────────┤││49│林崇賢│被害人於107年6月2日向│2筆MyCard│1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曾俊呈提供之LINE帳│點數,3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kissme8558(暱稱陳)(│PEPAY│10,000│欺取財罪,累犯,│││││詐騙門號0000000000),提│││處有期徒刑壹年參│││││供證件姓名曾俊呈(F12706│││月。│││││7238/770127)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0,000元。│││││├──┼───┼────────────┼─────┼─────┼────────┤││50│吳賢彥│被害人於107年5月25日向│5筆MyCard│2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點數,1筆│(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提供之│GASH點數│約定賠償│欺取財罪,處有期│││││LINE帳號cash5280約定小額││20,000)│徒刑壹年。│││││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0││││││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0元。│││││││││││││├──┼───┼────────────┼─────┼─────┼────────┤││51│林弘傑│被害人於107年5月12日向│1筆MyCard│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曾俊呈提供之LINE帳│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kissme8558(暱稱陳)約││3,000│欺取財罪,處有期│││││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徒刑壹年貳月。│││││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52│林宸緯│被害人於107年5月6日向│1筆MyCard│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許翔凱提供之LINE帳│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cash5280約定小額付費換││3,000│欺取財罪,處有期│││││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徒刑壹年貳月。│││││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53│李宗原│被害人於107年4月28日向│4筆MyCard│14,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謝翔凱提供之LINE帳│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cash5280約定小額付費換││14,000│欺取財罪,處有期│││││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徒刑壹年貳月。│││││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4,000元。│││││├──┼───┼────────────┼─────┼─────┼────────┤││54│洪誌偉│被害人於107年4月15日向│1筆老子有│18,126│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小額付費換現金Li│錢遊戲點數│(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ne:cash5280」提供之LINE│、1筆捕魚│約定賠償│欺取財罪,處有期│││││帳號cash5280約定小額付費│達人遊戲點│15,000)│徒刑壹年。│││││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數、5筆17├─────┤│││││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直播點數│3,126││││││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老子││││││││有錢帳號:ssony14725、捕││││││││魚達人帳號:無心無心、17││││││││直播帳號:什麼鬼啊),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9,616元,其中一筆17││││││││直播點數(1,490元)有經││││││││客服阻擋,實際損失金額為││││││││18,126元。│││││├──┼───┼────────────┼─────┼─────┼────────┤││55│黃順吉│被害人於107年4月2日向│1筆MyCard│2,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9297借錢網提供之LINE帳號│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cash52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欺取財罪,處有期│││││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05│││徒刑壹年貳月。│││││767058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元。│││││├──┼───┼────────────┼─────┼─────┼────────┤││56│孫文選│被害人於107年3月30日向│1筆MyCard│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五大電信小額付費商家提供│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之LINE帳號cash5280約定小││3,000│欺取財罪,處有期│││││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徒刑壹年貳月。│││││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57│林祐凱│被害人於107年3月30日向│3筆MyCard│30,618│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小額付費換現金Li│點數、3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ne:cash5280」提供之LINE│GASH點數、│30,618│欺取財罪,處有期│││││帳號cash5280約定小額付費│6筆iTunes││徒刑壹年貳月。│││││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Store、1│││││││0000000000(遠傳電信)支│筆So-net點│││││││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數、1筆│││││││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IVR(遠傳│││││││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電子帳單繳│││││││驚覺遭詐騙財損30,618元。│款)繳款││││├──┼───┼────────────┼─────┼─────┼────────┤││58│黃威翔│被害人於107年3月20日向│2筆MyCard│18,06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點數、1筆│(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http│GASH點數、│約定賠償│欺取財罪,處有期│││││s://www.FB.com/電信小│9筆iTunes│7,000)│徒刑壹年。│││││額付費換現金-請聯絡-Lin│store├─────┤│││││e-000000000000000/)提供││11,060││││││之LINE帳號cash52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8,060元。│││││├──┼───┼────────────┼─────┼─────┼────────┤││59│蔡進平│被害人於107年3月13日向│4筆MyCard│21,518│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小額付費換現金Li│點數、2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ne:cash5280」提供之LINE│GASH點數、│21,518│欺取財罪,處有期│││││帳號cash5280約定小額付費│4筆Google││徒刑壹年貳月。│││││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Play│││││││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捕魚││││││││達人帳號:ohmylove520)││││││││,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1,518元。│││││││││││││├──┼───┼────────────┼─────┼─────┼────────┤││60│李志學│被害人於107年3月10日向│2筆MyCard│7,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5197快借網(起訴書誤載為│點數,2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5197借錢網)提供之LINE帳│GASH點數│7,000│欺取財罪,處有期│││││號cash5280約定小額付費換│││徒刑壹年貳月。│││││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7,000元。│││││├──┼───┼────────────┼─────┼─────┼────────┤││61│周智鈞│被害人於107年3月1日向││2,9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網路遊戲老子有錢帳號0905││(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961530約定代儲點數(詐騙││約定賠償│欺取財罪,處有期│││││門號0000000000),對方提││2,900)│徒刑壹年。│││││供證件姓名洪家偉(B12478│├─────┤│││││1513、68/07/23),經以個││0││││││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900元。│││││├──┼───┼────────────┼─────┼─────┼────────┤││62│林孟緯│被害人於107年2月26日向│2筆So-net│4,48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YungXiaoMei提供│點數、1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之LINE帳號cash5280(詐騙│GASH點數│4,480│欺取財罪,處有期│││││門號0000000000)約定小額│││徒刑壹年貳月。│││││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4,480元。│││││├──┼───┼────────────┼─────┼─────┼────────┤││63│謝學宜│被害人於107年1月21日向│1筆點數、│13,2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某借錢網站刊登「借錢不煩│7筆iTunes│(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惱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提│Store│約定賠償│欺取財罪,處有期│││││供之LINE帳號cash5280約定││5,000)│徒刑壹年。│││││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8,200││││││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3,200元。│││││├──┼───┼────────────┼─────┼─────┼────────┤││64│黃國倉│被害人於107年1月20日向│7筆捕魚達│8,207│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曾俊呈提供之LINE帳│人點數│(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0000000000(暱稱小額加││約定賠償│欺取財罪,處有期│││││0000000000)約定小額付費││2,500)│徒刑壹年。│││││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5,707││││││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捕魚││││││││達人帳號:ohmylove520)││││││││,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8,207元。│││││├──┼───┼────────────┼─────┼─────┼────────┤││65│曾淑蘋│被害人於107年1月19日向│6筆天天賺│9,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曾俊呈提供之LINE帳│手遊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0000000000(詐騙門號09││9,000│欺取財罪,處有期│││││00000000)約定小額付費換│││徒刑壹年貳月。│││││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9,000││││││││元。│││││├──┼───┼────────────┼─────┼─────┼────────┤││66│黃湘博│被害人於107年1月25日向│12筆iTunes│13,796│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0000000000(詐騙│Store,1├─────┤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門號0000000000)約定小額│筆遊戲點數│13,796│欺取財罪,處有期│││││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徒刑壹年貳月。│││││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13,796元。│││││├──┼───┼────────────┼─────┼─────┼────────┤││67│許祐嘉│被害人於107年1月12日向││2,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網路遊戲平臺「小豬任務平│├─────┤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台」角色名稱「 孫彥邦 」提││2,000│欺取財罪,處有期│││││供之LINE帳號cash5280約定│││徒刑壹年貳月。│││││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元。│││││├──┼───┼────────────┼─────┼─────┼────────┤││68│賈承凱│被害人於107年1月5日向││3,5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0000000000(詐騙│├─────┤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門號0000000000(起訴書誤││3,500│欺取財罪,處有期│││││載應予更正)、0000000000│││徒刑壹年貳月。│││││)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3,500元。│││││├──┼───┼────────────┼─────┼─────┼────────┤││69│周家莆│被害人於107年1月5日向│2筆點數│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9597借錢網提供之LINE帳號││(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cash52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約定賠償│欺取財罪,處有期│││││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77││2,000元)│徒刑壹年。│││││067117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3,000││││││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5,000元││││││││。│││││├──┼───┼────────────┼─────┼─────┼────────┤││70│蘇展璋│被害人於107年1月2日向│3筆點數│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0000000000(詐騙││(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門號0000000000、00000000││約定賠償│欺取財罪,處有期│││││81)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2,000)│徒刑壹年。│││││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33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3,000││││││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5,000元。│││││├──┼───┼────────────┼─────┼─────┼────────┤││71│朱建鴻│被害人於106年12月31日向│2筆點數│1,99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9297借錢網提供之LINE帳號│├─────┤對公眾散布而犯詐│││││cash52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1,990│欺取財罪,處有期│││││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83│││徒刑壹年貳月。│││││18708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1,990元││││││││。│││││├──┼───┼────────────┼─────┼─────┼────────┤││72│莊詠迪│被害人於106年12月22日向││35,4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奇摩網站廣告提供之LINE帳│├─────┤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cash5280約定小額付費換││35,400│欺取財罪,處有期│││││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徒刑壹年貳月。│││││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35,400││││││││元。│││││├──┼───┼────────────┼─────┼─────┼────────┤││73│吳宗倫│被害人於106年12月19日向│1筆CASH點│6,5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YungXiaoMei提供│數、1筆遠├─────┤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之LINE帳號cash5280約定小│時數位科技│6,500│欺取財罪,處有期│││││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股份有限公││徒刑壹年貳月。│││││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司消費、2│││││││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筆MyCard點│││││││,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數│││││││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6,500元。│││││├──┼───┼────────────┼─────┼─────┼────────┤││74│張雅晴│被害人於106年12月15日向││15,7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曾俊呈提供之LINE帳││(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0000000000約定小額付費││約定賠償│欺取財罪,處有期│││││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5,000)│徒刑壹年。│││││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10,700││││││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15,7││││││││00元。│││││├──┼───┼────────────┼─────┼─────┼────────┤││75│徐翊耘│被害人於106年12月12日向│2筆MyCard│1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曾俊呈提供之LINE帳│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0000000000約定小額付費││10,000│欺取財罪,處有期│││││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徒刑壹年貳月。│││││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10,0││││││││00元。│││││├──┼───┼────────────┼─────┼─────┼────────┤││76│吳青洋│被害人於106年11月22日向│3筆MyCard│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廣告刊登第一站網站提供之│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LINE帳號0000000000(暱稱││3,000│欺取財罪,處有期│││││吳(僅此帳號請勿受騙)、│││徒刑壹年貳月。│││││詐騙門號000000000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77│莊子懿│被害人於106年11月16日向││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遊戲APP小豬出任務交易平│├─────┤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臺暱稱吳誠隆(邀請碼3921││3,000│欺取財罪,處有期│││││830e7)提供之LINE帳號09│││徒刑壹年貳月。│││││0000000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09││││││││973337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78│王嘉芬│被害人於106年11月6日向││1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0000000000(暱稱│├─────┤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小額付費換現金賴加0903││15,000│欺取財罪,處有期│││││837587)約定小額付費換現│││徒刑壹年貳月。│││││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29││││││││855298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15,000元││││││││。│││││││││││││├──┼───┼────────────┼─────┼─────┼────────┤││79│邱泰然│被害人於106年10月10日向│7筆iTunes│23,93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1797借貸媒合平臺提供之LI│Store點數│(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NE帳號sss1797(暱稱:借│、2筆遠傳│約定賠償│欺取財罪,處有期│││││錢賴加sss1797門號小額洽│FriDayPLA│7,000元)│徒刑壹年。│││││詢),詐騙門號為00000000│Y點數、4├─────┤│││││75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筆MyCard點│16,930││││││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數、1筆GA│││││││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SH點數│││││││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23,930元。│││││├──┼───┼────────────┼─────┼─────┼────────┤││80│劉宗翰│被害人於106年11月10日向│MyCard點數│1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快借網提供之LINE帳號ss17│、GASH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97(詐騙門號0000000000)││15,000│欺取財罪,處有期│││││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徒刑壹年貳月。│││││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封鎖,驚覺遭││││││││詐騙財損新15,000元。│││││├──┼───┼────────────┼─────┼─────┼────────┤││81│蕭牧安│被害人於106年7月19日向│4筆MyCard│7,5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1797借錢借貸網站提供之LI│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NE帳號kissme8558(詐騙門││7,500│欺取財罪,處有期│││││號0000000000)約定小額付│││徒刑壹年貳月。│││││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遭詐騙財││││││││損7,500元。│││││├──┼───┼────────────┼─────┼─────┼────────┤││82│蔡佩芳│被害人於106年10月28日向│2筆MyCard│6,999│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CASH借錢網」提供│點數,1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之LINE帳號sss1797(暱稱│GASH點數,│6,999│欺取財罪,處有期│││││:借錢賴加sss1797門號小│1筆天天賺││徒刑壹年貳月。│││││額洽詢)約定小額付費換現│APP點數│││││││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70││││││││699941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遭詐騙財損6,99││││││││9元。│││││├──┼───┼────────────┼─────┼─────┼────────┤││83│黃偉庭│被害人於106年8月23日向│3筆iTunes│10,4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sss1797(暱稱:│Store點數│(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借錢賴加sss1797門號小額│、3筆MyCa│約定賠償│欺取財罪,處有期│││││洽詢)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rd點數、1│3,200)│徒刑壹年。│││││,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7003│筆FriDay錢├─────┤│││││2202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包│7,200││││││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遭詐騙財損10,400││││││││元。│││││├──┼───┼────────────┼─────┼─────┼────────┤││84│陳瑞彬│被害人於106年8月21日向│2筆點數│4,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小豬出任務APP會員帳號35││(調解筆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716F38C提供之LINE帳號ki││約定賠償│欺取財罪,處有期│││││ssme8558(詐騙門號090050││4,000)│徒刑壹年。│││││9125)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2608││0││││││3808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遭詐騙財損4,000││││││││元。│││││├──┼───┼────────────┼─────┼─────┼────────┤││85│陳冠章│被害人於106年6月4日向│2筆17直播│4,31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cash99118約定小│點數,38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封神2點數│4,310│欺取財罪,處有期│││││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徒刑壹年貳月。│││││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17直播帳號:什麼鬼、封││││││││神2帳號:qwe060106),││││││││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遭詐騙││││││││財損4,310元。│││││├──┼───┼────────────┼─────┼─────┼────────┤││86│田敏慧│被害人於106年6月3日向│1筆GASH點│7,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陳韋均提供之LINE帳│數,2筆My├─────┤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cash99118(詐騙門號09│Card點數│7,000│欺取財罪,處有期│││││00000000)約定小額付費換│││徒刑壹年貳月。│││││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遭詐騙財損7,││││││││000元。│││││├──┼───┼────────────┼─────┼─────┼────────┤││87│馬筠筑│被害人於106年5月21日向│1筆MyCard│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cash99118、qwe9│點數、1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9788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遠傳FriDay│5,000│欺取財罪,處有期│││││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play點數││徒刑壹年貳月。│││││35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遭詐騙財損5,000元││││││││。│││││├──┼───┼────────────┼─────┼─────┼────────┼────┤│88│莊協誌│被害人於106年10月19日下││2,8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本院108││││午4時56分向LINE帳號「ss│├─────┤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年度訴字││││s1797」(暱稱為「門號小││2,800│欺取財罪,處有期│第876號││││額歡迎諮詢」)約定購買My│││徒刑壹年貳月。│起訴書犯││││Card遊戲點數3,500點,於││││罪事實一││││106年10月21日上午8時40││││、㈢││││分在高雄市路○區○○路15││││││││0之4號全家便利超商匯出││││││││2,800元至被告所申辦之歐││││││││付寶名稱「趙筠鈺」帳戶內││││││││後,未收到被告支付之遊戲││││││││點數,驚覺遭詐騙財損2,80││││││││0元。│││││├──┼───┼────────────┼─────┼─────┼────────┼────┤│89│林志宏│被害人於107年6月30日向│6筆MyCard│1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本院109││││LINE帳號「kissme8558」約│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年度訴字││││定小額付費換現金,於107││15,000│欺取財罪,累犯,│第183號││││年7月1日以個人手機門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參│起訴犯罪││││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月。│事實││││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遭詐騙財損││││││││15,000元。│││││├──┼───┼────────────┼─────┼─────┼────────┼────┤│90│王裕安│被害人於107年6月17日向│2筆MyCard│8,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本院109││││LINE帳號「kissme8558」約│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年度訴字││││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8,000│欺取財罪,累犯,│第271號││││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處有期徒刑壹年參│起訴書附││││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月。│表(除起││││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訴書附表││││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編號3被││││遭詐騙財損8,000元。││││害人林志││││││││宏經重複││││││││起訴外)││││││││所示之犯│├──┼───┼────────────┼─────┼─────┼────────┤罪事實││91│文禹森│被害人於107年8月4日向│3 筆智冠 │1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陳華宗、LINE帳號「│MyCard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陳」,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15,000│欺取財罪,累犯,│││││,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7017│││處有期徒刑壹年參│││││6323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月。│││││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遭詐騙財損15,000││││││││元。│││││├──┼───┼────────────┼─────┼─────┼────────┤││92│吳康浚│被害人於107年7月31日向│1筆智冠│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kissme8558」約│MyCard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3,000│欺取財罪,累犯,│││││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月。│││││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93│黎亭妤│被害人於106年4月15日向│3筆MyCard│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qwe99788」約定│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5,000│欺取財罪,處有期│││││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徒刑壹年貳月。│││││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遭││││││││詐騙財損5,000元。│││││├──┼───┼────────────┼─────┼─────┼────────┤││94│黃昱齊│被害人於106年7月16日向│數筆MyCard│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暱稱「專業」約定小額│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5,000│欺取財罪,處有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徒刑壹年貳月。│││││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遭││││││││對方不讀不回,驚覺遭詐騙││││││││財損5,000元。│││││├──┼───┼────────────┼─────┼─────┼────────┤││95│王本柔│被害人於106年10月11日向│捕魚達人遊│6,9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暱稱「陳SIR」約定小│戲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6,900│欺取財罪,處有期│││││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徒刑壹年貳月。│││││指定小額付費捕魚達人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6,900元。│││││├──┼───┼────────────┼─────┼─────┼────────┤││96│洪嘉懋│被害人於107年3月1日向│1筆MyCard│2,5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暱稱「賴+cash5280」│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2,500│欺取財罪,處有期│││││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徒刑壹年貳月。│││││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500元。│││││││││││││├──┼───┼────────────┼─────┼─────┼────────┤││97│陳冠瑾│被害人於107年11月04日向│4筆MyCard│17,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暱稱「陳先生」(歐付│點數(起訴├─────┤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寶帳號:0000000陳華宗)│書誤載為3│17,000│欺取財罪,累犯,│││││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月。│││││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7,000元。│││││├──┼───┼────────────┼─────┼─────┼────────┤││98│練建陞│被害人於106年5月30日向│2筆MyCard│4,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許家維」約定小額│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4,000│欺取財罪,處有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徒刑壹年貳月。│││││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4,000元。│││││├──┼───┼────────────┼─────┼─────┼────────┤││99│韓宗翰│被害人於106年3月10日向││4,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YES8800」(詐│├─────┤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騙門號0000000000)約定小││4,000│欺取財罪,處有期│││││額付費換現金,交付個人手│││徒刑壹年貳月。│││││機門號0000000000號碼及申││││││││辦人(韓宗翰母親)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予對方,││││││││接獲遠傳電信客服告知異常││││││││後,方得知遭盜刷小額付費││││││││4,000元。│││││├──┼───┼────────────┼─────┼─────┼────────┤││100│張凱嘉│被害人於105年12月31日向│2筆LINE代│2,11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黃彥彥」、LINE暱│幣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稱「綠茶」(詐騙門號0909││2,110│欺取財罪,處有期│││││472692)約定小額付費換現│││徒刑壹年貳月。│││││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68││││││││334916支付對方指定之LINE││││││││代幣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110││││││││元。│││││├──┼───┼────────────┼─────┼─────┼────────┤││101│彭彥欽│被害人於107年9月19日向│2筆電信小│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社團「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額付費├─────┤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金請聯絡LINE:cash52880││3,000│欺取財罪,累犯,│││││」提供之LINE帳號「cash52│││處有期徒刑壹年參│││││880」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月。│││││,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7004││││││││7834支付對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訊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102│曾自強│被害人於106年3月16日向│MyCard點數│4,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YES8800」約定│├─────┤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4,000│欺取財罪,處有期│││││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徒刑壹年貳月。│││││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4,000元。│││││├──┼───┼────────────┼─────┼─────┼────────┤││103│傅國豪│被害人於106年3月8日向│5筆MyCard│10,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吳承鑫」、LINE帳│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號「YES8800」約定小額付││10,000│欺取財罪,處有期│││││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徒刑壹年貳月。│││││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0,000元。│││││├──┼───┼────────────┼─────┼─────┼────────┤││104│何泳達│被害人於108年8月22日向│1筆MyCard│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cash52880」約│小額商品、├─────┤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1筆GASH│3,000│欺取財罪,累犯,│││││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PLUS小額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對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品││月。│││││訊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105│潘冠榮│被害人於108年8月24日向│7筆MyCard│29,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cash52880」約│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29,000│欺取財罪,累犯,│││││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對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月。│││││訊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9,000元。│││││├──┼───┼────────────┼─────┼─────┼────────┤││106│王子軒│被害人於106年2月16日向│電信小額付│2,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暱稱「張浩然」約定小額│費├─────┤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2,000│欺取財罪,處有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徒刑壹年貳月。│││││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訊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元。│││││├──┼───┼────────────┼─────┼─────┼────────┤││107│詹鈞浩│被害人於108年7月20日向│遊戲點數│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ww67556」約定│├─────┤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3,000│欺取財罪,累犯,│││││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訊│││月。│││││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108│張辰全│被害人於108年4月13日向│2筆遊戲點│4,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ww67556」約定│數│(當庭賠償│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2,000元)│欺取財罪,累犯,│││││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訊││2,000│月。│││││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4,000元。│││││├──┼───┼────────────┼─────┼─────┼────────┤││109│吳紹群│被害人於108年6月18日在│1筆遊戲點│2,4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FB搜尋「電信門號小額付費│數、2筆17├─────┤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換現金」訊息,向LINE帳號│點數│2,400│欺取財罪,累犯,│││││「ww67556」約定小額付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換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月。│││││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訊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400元。│││││├──┼───┼────────────┼─────┼─────┼────────┤││110│游清瑋│被害人於108年4月26日向│1筆MyCard│2,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ww67556」約定│點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2,000│欺取財罪,累犯,│││││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訊│││月。│││││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元。│││││├──┼───┼────────────┼─────┼─────┼────────┤││111│藍云岑│被害人於108年7月29日向│1筆遊戲點│2,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ww67556」約定│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2,000│欺取財罪,累犯,│││││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訊│││月。│││││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元。│││││├──┼───┼────────────┼─────┼─────┼────────┤││112│倪嘉雯│被害人於108年6月5日向│遊戲點數│5,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cash52880」約│├─────┤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5,000│欺取財罪,累犯,│││││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對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月。│││││訊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5,000元。│││││├──┼───┼────────────┼─────┼─────┼────────┤││113│楊芝庭│被害人於108年7月5日向│2筆遊戲點│11,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洪家偉」約定小│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手││11,000│欺取財罪,累犯,│││││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方│││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訊後│││月。│││││,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1,000元。│││││├──┼───┼────────────┼─────┼─────┼────────┤││114│余宗霖│被害人於108年3月25日向│遊戲點數│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ww67556」約定│││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欺取財罪,累犯,│││││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訊│││月。│││││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115│詹秉祥│被害人於108年4月3日向│1筆遊戲點│3,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某LINE帳號約定小額付費換│數├─────┤對公眾散布而犯詐│││││現金,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9││3,000│欺取財罪,累犯,│││││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電│││處有期徒刑壹年參│││││信小額付費簡訊後,未收到│││月。│││││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3,000元。│││││├──┼───┼────────────┼─────┼─────┼────────┤││116│李培維│被害人於108年8月3日向│MyCard點數│1,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ww67556」約定│├─────┤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人││1,000│欺取財罪,累犯,│││││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對│││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訊│││月。│││││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1,000元。│││││├──┼───┼────────────┼─────┼─────┼────────┤││117│吳果瑟│被害人之姪 李正偉 於108年│遊戲點數│6,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5月6日向LINE帳號「ww67│├─────┤對公眾散布而犯詐│││││556」約定小額付費換現金││6,000│欺取財罪,累犯,│││││,經以被害人個人手機門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參│││││0000000000支付對方指定之│││月。│││││電信小額付費簡訊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6,000元。│││││├──┼───┼────────────┼─────┼─────┼────────┤││118│李家盛│被害人於108年5月14日向│遊戲點數│2,00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ww67556」約定│├─────┤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被害││2,000│欺取財罪,累犯,│││││人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支付對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月。│││││費簡訊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2,000元││││││││。│││││├──┼───┼────────────┼─────┼─────┼────────┤││119│黃羽婕│被害人於108年5月24日向│1筆MyCard│7,690│蔡稷豪以網際網路│││││LINE帳號「cash52880」約│點數、3筆├─────┤對公眾散布而犯詐│││││定小額付費換現金,經以個│iTunesSto│7,690│欺取財罪,累犯,│││││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re點數││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對方指定之電信小額付費簡│││月。│││││訊後,未收到對方支付之款││││││││項,對方收回LINE訊息,驚││││││││覺遭詐騙財損7,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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