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銘義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金富
吳涵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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