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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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152號

原告 林義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 廖松香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 楊廖松香 返還不當得利,惟查,被告楊廖松香已於73年6月2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閱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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