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795號聲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繼字第一一五八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沈乃玉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繼承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本院北院 木家諧 100年度繼字第1158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債權讓與相關證明書等(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15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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