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67號聲請人 林晏如 相對人 林思緁 兼法定代理人 黃裕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否認子女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調裁字第66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經聲請人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中和區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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