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士擎 律師被告乙○○
丁○○丙○○戊○○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20地號、地目建、面積2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89之土地,於民國66年6月11日經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中山字第15911號收件所為之預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甲○○所有坐落在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20地號、地目建、面積2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89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由其父即被繼承人 張燦堂 生前於民國61年12月26日所贈與予原告,又於民國66年間被繼承人以「保全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為由,向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預告登記,經中山地政事務所以中山字第15
911號收件,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中記載「(限制登記事項)66年中山字15911號預告登記,所有權人:甲○○,保全權利移轉之請求權,本件土地持分未移轉登記與權利人張燦堂前,不得塗銷本預告登記」。惟被繼承人贈與該筆土地與原告當時原告年僅20餘歲,被繼承人恐原告配偶經商失敗或以經營事業所須為由,將系爭土地予以處分或設定抵押權,致原告蒙受流離顛沛之苦,遂以聲請「保全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之預告登記為手段,以排除登記後就系爭土地所為之其他處分之效力,並於民國66年間至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為上開預告登記,非就系爭土地取得何種以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因被繼承人自始即未取得以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乃逕以保全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為由向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為預告登記,然依當時有效之土地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債權,而預告登記於民國66年間迄今已逾20年,且被繼承人過世已逾12年,預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已逾民法第12
5條請求權時效為15年之規定,從而不論被繼承人欲保全之請求權係何種請求權皆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則上開預告登記之效力,亦因預告登記欲保全之請求權消滅而消滅。被繼承人張燦堂已於民國84年10月16日死亡,惟上開預告登記迄今仍未辦理塗銷登記,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准予塗銷上開預告登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表示意見,本院審核原告所提之上述證據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第
79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而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與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繼承該債權之請求權,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另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訂有明文。又預告登記既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則如債權請求權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亦即預告登記具有從屬性,與被保全的債權請求權同其命運。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係爭土地所設定者,係保全權利移轉之請求權,惟保全權利移轉請求權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土地登記謄本並未記載,而上開預告登記之資料,業已逾保管年限予以銷毀,無從查明,此有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98年9月7日北市中地一字第0983150180
0號函在卷可參。然不論其係何種法律關係,因該申請預告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為66年6月10日,按債權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上開預告登記所保全之權利移轉請求權經十五年即81年6月10日後已時效消滅,此預告登記之效力亦因預告登記欲保全的債權請求權消滅而消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訴請被告應將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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