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陳雅芬 被告 王佳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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