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52號上訴人乙○○
號5樓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37人間因97年訴字第2052號返還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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