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7號
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蔡富強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178號、第3034號、第3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月1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晏如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