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聲請人 蕭瑞媚 相對人中悅尊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雯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請記載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具體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1項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