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賢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於民國106年1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賴鐸育 於106年1月17日具狀表明撤回告訴,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