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反請求原告OOO

訴訟代理人OOO

反請求被告OOO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

陳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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