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並減刑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傷害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減│有期徒刑八月,減│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為有期徒刑四月│為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28日夜間│96年3月18日│96年3月5日│││11時許起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板橋方法院檢│臺灣板橋方法院檢││年度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察署96年度偵緝字│察署96年度偵字第│││字第9212號│第2364號│24183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684│96年度易字第2656│96年度簡字第748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8月10日│96年11月14日│96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684│96年度易字第2656│96年度簡字第7485││判決││號│號│號││├────┼────────┼────────┼────────┤││判決│96年9月3日│96年12月13日│97年1月3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第10條第2項││216條│├────────┼────────┼────────┼────────┤│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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