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66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所犯上開罪刑,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本院審核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