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59號聲請人 黃亞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定。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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