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江宏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宏敏於民國105年8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57200元整及自民國105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5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為證。
(二)、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92835元整,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三)、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5003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麗麗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宏敏│自民國10512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7200││2起│││││元│││││├──┼───┼─────┼──────┼──────┼───────┤│002│新臺幣│江宏敏│自民國1051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8│││192835││0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宏敏│自民國105122│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57200││2起││取新台幣參佰元│││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江宏敏│自民國105111│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192835││0起││1000元之違約金│││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