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1號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被上訴人殷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秀珍 被上訴人增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3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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