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 余其俊 相對人 廖心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亦為同法第529條第1項所明定。據此,受理限期命起訴之管轄法院,應係指命假扣押之法院,而非執行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民國104年度司執全字第794號假扣押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事件),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然查,系爭假扣押事件雖由本院執行處辦理,然該執行事件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73號裁定為執行名義,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限期命起訴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而非本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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