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欽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至6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7至之罪,則由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6、附表編號7至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附表編號7至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則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聲請人以本院各為附表編號1至6、附表編號7至所示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6、附表編號7至所示罪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受刑人林世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2日│105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16號│毒偵字第1316號│毒偵字第1509、17│││││5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9│105年度訴字第499│105年度訴字第61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6日│105年11月16日│105年11月4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86號│86號│1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25日│106年3月20日│106年5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80號│執字第1379號│執字第1733號(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7日│105年7月22日│105年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09、17│毒偵字第1509、17│毒偵字第1509、17│││50號│50號│5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13│105年度訴字第613│105年度訴字第61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4日│105年11月4日│105年11月4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58號│158號│1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31日│106年5月1日│106年3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33號(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0日│106年2月17日│106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10、463│毒偵字第410、463│毒偵字第959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6│106年度訴字第266│106年度訴字第485││││、342號│、34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6│106年度訴字第266│106年度訴字第485││││、342號│、342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4日│106年9月4日│106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14號(編號│基隆地檢106年度│││7、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執字第3392號│││月)││└────────┴─────────────────┴────────┘┌────────┬────────┬────────┬────────┐│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1日│106年6月10日│106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70號│偵字第27號│偵字第195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22│107年度交訴字第4│108年度訴字第11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5日│107年4月11日│108年4月2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22│107年度交訴字第4│108年度訴字第11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1日│107年5月14日│108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號│執字第1684號│執字第3128號(編│││││號至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106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50號│偵字第1950號│偵字第195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4│108年度訴字第114│108年度訴字第11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4│108年度訴字第114│108年度訴字第11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28號(編號至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50號│偵字第195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4│108年度訴字第11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4│108年度訴字第114│││││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28號(編號││││至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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