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詩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詩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詩堃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及提出陳詩堃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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