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4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鄭舜鴻 債務人 林合喜 即 吳素芬 之繼承人
林美君 即吳素芬之繼承人
林美足 即吳素芬之繼承人
林美杏 即吳素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素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79,810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素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8,264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0元部分,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素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