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鳳珠(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字第1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貳點肆貳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鳳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受刑人死亡,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26號諭知公訴不受理,而該案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案件,因被告於106年4月10日死亡,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2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2.4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5年
2月16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號)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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