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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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2號聲請人乙○○
1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