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丁○○被告己○○
甲○○乙○○戊○○丙○○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8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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