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北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北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月8日竹縣北警秩字第0990000668號移送報告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12月21日22時20分許。
㈡地點:新竹縣竹北市○○街○○巷○○弄○○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甲○○以掌摑乙○○1下並腳踹乙○
○之腹部1下,致乙○○受有左臉頰挫傷及腹部挫傷等傷害,加暴行於乙○○。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王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一))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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