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2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426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楊世宗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付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一日起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
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
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
算為限。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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