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80號再審原告 倪彩緩 訴訟代理人 黃富源 再審被告 謝婉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