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夢珊 代理人 魏敬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吳昕儒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
(三)聲請人 陳明 聲請前兩年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8,535元,惟聲請人前兩年之收入,每月僅有22,666元,請說明聲請人如何維持上開生活必要支出,是否有其他收入尚未陳明?例如:實際所領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請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並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供核。
三、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一)請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租屋址,是否即為戶籍址並提出聲請人承租房屋之租金給付明細及租賃契約;如租屋址與聲請人之戶籍址不同,則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租金、水費、電費、日常用品費、瓦斯費及電視費)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陳稱其每月須負擔父親之扶養費用,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是聲請人應陳報其父親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應說明其父親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其父親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如有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各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應就前開事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主張其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惟聲請人並未提出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併請敘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無分擔扶養費用之理由,並應就上開事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每月醫療費需750元之理由,及其相關費用支出之明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製成明細表供核。
(六)聲請人目前使用之手機型號為何?使用月租費之方案及理由?並提出每月行動電話費需支出高達800元之證明文件。如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是否願調降每月行動電話費費用?如否,其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已有兩筆債權之種類為車貸,卻仍又於每月必要支出種類項目中,負擔登記於弟媳所有之機車,其每月貸款2,000元之理由。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供核。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八、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貼、低收入補助等等),若有,則說明領取期間與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
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十、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二、應陳明以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三、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四、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五、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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