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張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淡水區關懷弱勢協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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