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建森具保人劉旺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旺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建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千元,由具保人劉旺松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果,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6月4日中檢 秀謹 (力)102毒偵467字第54098號函、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存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新臺幣3千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忠
法官都韻荃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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