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簡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簡調字第6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 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文成 、 何孟諺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文成尚欠聲請人新台幣13萬餘元,詎其前意圖脫產,將名下門牌基隆市○○區○○路○○○巷○○○○號建物暨基地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何孟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何文成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相對人間不動產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後塗銷移轉登記回復原狀,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