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74號原告 黃典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 胡志強 、馬英
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審計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謝俊雄 、 陳世雄 、 魏新和 、 徐文亮 、 吳信銘 、 賴忠星 、 吳燦 、 呂丹玉 、 葉麗霞 、 蔡名曜 、 陳水扁 、中央選舉委員會、臺中監獄、法務部、 李長生 、 蘇崎莉 、 陸淑美 、 方信淵 、 陳麗珍 、 陳玫娟 、 李眉蓁 、 藍星木 、 周鐘鑽 、吳利成、 許慧玉 、 蔡金宴 、 許美雅 、 黃柏霖 、 童燕珍 、 曾俊傑 、 許崑源 、 劉德林 、 李雅靜 、 陳粹鑾 、 曾麗燕 、 黃天煌 、洪秀錦、 林富寶 、 蕭育穎 、 陳明澤 、 張文瑞 、 陳證聞 、 翁瑞珠 、 林瑩蓉 、 張豐藤 、 林芳如 、 李喬如 、 連立堅 、 康裕成 、林武忠、 洪平郎 、 郭建盟 、 蕭永達 、 周玲玟 、 蘇炎城 、 陳慧文 、 張漢忠 、 顏曉菁 、 林宛蓉 、 鄭光峰 、 陳信瑜 、 蔡昌達 、韓賜村、 劉馨正 、 蔡金河 、 盧文峰 、 萬春賢 、 梅再興 、 黃香菽 、 黃紹庭 、 蔡武宏 、 簡金城 、 王耀裕 、 高閔琳 、 李柏毅 、蘇進雄、 沈英章 、 邱俊憲 、 張勝富 、 簡煥宗 、 何權峰 、 林進興 、 羅鼎城 、 吳銘賜 、 李雨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告起訴在案。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未完足,本院即駁回起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正確聲明。
二、各項請求之分別金額及其原因事實。
三、各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年籍。
(二)原告應於補正正確訴之聲明時,同時補正原告與被告間有何具體私權糾紛而必須利用訴訟制度解決之訴之利益,且具體陳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