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74號原告 黃典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 胡志強 、馬英
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審計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賴忠星吳燦呂丹玉葉麗霞蔡名曜陳水扁 、中央選舉委員會、臺中監獄、法務部、 李長生蘇崎莉陸淑美方信淵陳麗珍陳玫娟李眉蓁藍星木周鐘鑽 、吳利成、 許慧玉蔡金宴許美雅黃柏霖童燕珍曾俊傑許崑源劉德林李雅靜陳粹鑾曾麗燕黃天煌 、洪秀錦、 林富寶蕭育穎陳明澤張文瑞陳證聞翁瑞珠林瑩蓉張豐藤林芳如李喬如連立堅康裕成 、林武忠、 洪平郎郭建盟蕭永達周玲玟蘇炎城陳慧文張漢忠顏曉菁林宛蓉鄭光峰陳信瑜蔡昌達 、韓賜村、 劉馨正蔡金河盧文峰萬春賢梅再興黃香菽黃紹庭蔡武宏簡金城王耀裕高閔琳李柏毅 、蘇進雄、 沈英章邱俊憲張勝富簡煥宗何權峰林進興羅鼎城吳銘賜李雨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告起訴在案。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未完足,本院即駁回起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正確聲明。
二、各項請求之分別金額及其原因事實。
三、各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年籍。
(二)原告應於補正正確訴之聲明時,同時補正原告與被告間有何具體私權糾紛而必須利用訴訟制度解決之訴之利益,且具體陳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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