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告 黃典隆 (即 黃萬得 繼承人)以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板橋區重慶國小、台灣台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就其訴之聲明第2、3項所示請求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4,755千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原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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