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87號原告宏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富 被告三島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坤樹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玖仟捌佰
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許丞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