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建豐 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建豐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下午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裁定聲請人自110年1月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本院司法事務官製作之債權表於110年4月9日公告(見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更生執行卷,下稱:「更生執行卷」第153頁),並於110年6月11日以宜院春民至110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妥適更生方案(見更生執行卷第204頁),聲請人於110年6月22日具狀陳報現已離職,近期另尋新工作,再行陳報更生方案等語(見更生執行卷第206頁),本院司法事務官再於110年8月13日以宜院春民至110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妥適更生方案(見更生執行卷第210頁),聲請人僅於110年8月25日具狀陳報現已復職,再行陳報最新更生方案等語(見更生執行卷第212頁),本院司法事務官再於110年9月6日以宜院春民至110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妥適更生方案(見更生執行卷第213頁),該函文已於110年9月9日送達聲請人(見更生執行卷第214頁之送達證書),然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見本案卷第15至21頁之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