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0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被告 吳啓彬 被告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