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 郭雅琳 法定代理人 郭婷琪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朱萱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