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8號債權人成毅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文祥 即廣丞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依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
拾陸萬伍仟元整(255,000元),二者不一致,且請求之標的與事實及理由中所載之金額亦未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日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