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4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靜薰
林育立 被告 張廷菘 上列被告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0八年二月廿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一0八年二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