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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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林俊逸 代理人 林志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筑地總合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3,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亦未附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亦請原告一併補正,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