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東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民國九十四年度東交簡字第一八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劉柏駿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