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9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郁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8月27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5,663元│101年11月28日起至│百分之1.68│101年12月27日起至│按月以新臺幣7元計付。││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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