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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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豐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豐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豐志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004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3月2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2年2月24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004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紫君